7.19 当事人+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七讲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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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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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 概念: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进行民事裁判权的人。

2. 狭义当事人:被告(被起诉方)+原告(起诉方)(一审)

3. 广义当事人:被告+原告+诉讼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有一个原告或者被告的资格)

1. 概念: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

2.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总结

相同点:都是一种资格权利,即有资格

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三、诉讼行为能力(能够自己亲自下场撕逼的行为)

1. 概念: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诉讼,实现民事诉讼权利、履行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2. 总结

相同:行为能力的关键词都在“行为”二字上,需要行为人有一个行为能力。

3.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

 

四、当事人适格

1. 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2. 区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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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12/03/81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答案】AC

【解析】

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A正确。

适格当事人针对的是具体的案件,而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符合条件也是具有当事人能力的,因此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B错误。

适格当事人的前提是具有当事人能力,因此,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C正确。

当事人能力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但当事人适格针对的是具体的个案,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无法加以规定,D错误。

 

  1. 判断标准: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该案诉讼标的主体。

        例外情形。

    1. 例外一: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能作为适格当事人的情形:
    2.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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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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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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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事人变更:诉讼中需要变更当事人的情形

1. 自然人死亡: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离婚、收养)之外,死者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由其继承人继承。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承担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诉讼。

3. 被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转移的,原当事人继续参与诉讼但是生效裁判效力直接约束受让人。若受让人请求以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若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院需要考虑后再决定

 

 

真题链接:2016/03/79

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BCD

考点:第三人之诉;

【解析】

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程某诉刘某借款的诉讼并不因为程某将其债权转让给谢某而改变,程某的原告身份并没有发生变化,程某作为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C、D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据此,谢某作为债权受让人,法院对该债权债务的判决对谢某具有拘束力,谢某可以以无独三的身份请求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转序。若是受让人谢某申请以无独三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准许,但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三参加诉讼。

总结:在受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转让之后,受让人无论如何都可以以无独三的身份请求参加诉讼,若是法庭准许,受让人还可以直接替代程某的原告身份来参加诉讼。

 

第二节 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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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 概念: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2. 性质:诉的合并

      3. 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二、分类

(一)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关系)

  1. 概念: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这是为了达到实现诉讼的经济性的目的。
  2. 特征:
  1.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 可分之诉,既可以分开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
  3. 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个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
  1. 构成要件
  1. 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 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
  4.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内部关系:共同诉讼人之间相互独立

 

 

(二)必要共同诉讼

  1. 概念: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目的:防止矛盾裁判,因此是不得不合在一起裁判)
  2. 特征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1. 内部关系: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
  2.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
  2.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注意:

       1.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2.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

       3.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人

       挂靠关系,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为共同诉讼人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的工作人员致他人损害的,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


       个人合伙中,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人民法院仍然应当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三、诉讼代表人

  1. 概念: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从本方当事人推选出来的,代表他们的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2. 性质: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使得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问题

       注意:诉讼代表人一方面试诉讼当事人,一方面又是代表人

  1. 人数要求: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 法律地位
  1.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2. 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时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 种类
  1.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2.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真题链接:11/03/48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本案属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分为三步,(1)推选 (2)协商 (3)指定。本案中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说明已经过推选程序,丙、丁等人反对法院的建议说明已经过协商程序,但未协商成功,因此,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C正确。

 

 

第三节 第三人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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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三

  1. 概念: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2. 地位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

       注意:

  1. 原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第三人之诉的共同被告
  2. 如果第三人起诉后没到庭,按照撤诉处理(就是按照原告不到庭的方式处理)
  1. 条件
  1. 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 参加时间:诉讼进行中(被告应诉至案件审理终结前)。 
  3. 注意:第二审加入的,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能调就调,不调就滚回去重审,第三人不可以放弃审级利益)
  1. 参加方式:起诉

       注意:有独三参加诉讼之后,此时有两个诉,一个是第三人之诉(原告:第三人;被告:原诉原告和被告),一个是原诉讼(原告v.被告)

 

真题解析: 16/03/38

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B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撤诉;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在此案中原诉讼原告是丁一,被告是丁二,诉讼争议是遗产归属问题。而丁爽对遗产的继承归属提出了自己的请求,主张遗产应当由自己继承,此时丁爽是一个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据此,当原诉讼原告丁一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爽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丁一和被告丁二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综合: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做题步骤总结】:1.找出原诉的原告和被告,以及其诉讼标的;2.把新的进来的人提出来的诉讼标的拿出来和原诉的诉讼标的进行对比,如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则是有独三

 

  1. 撤诉
  1. 辩论终结前
  2. 撤回后果:有独三之诉撤回,本诉继续进行

 

  1. 权利: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2. 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区分: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真题链接: 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区分:15/03/38

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考点:有独三和无独三;共同原告;

【解析】

共同原告指的是对诉讼标主张了共同的权利的。本案中,刘某主张的诉讼标的是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主张的诉求是陈某履行该买卖合同。赵某主张的诉讼标的是对商铺的所有权关系,其主张的诉求是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赵某的诉求实质上反对了刘某的诉求,两者并非共同原告。A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赵某并非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是基于对商铺的所有权主张权利,因此赵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三

  1. 概念: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 地位:独立的诉讼地位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注意】无独三请求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
  3. 参加
  1. 时间: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允许在二审中参加)
  2. 方式:自己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 权利
  1.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三自己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2.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注意: 可以成为被上诉人

  1. 有权参与原被告的调解,如果调解书需要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享有调解书签订权。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 概念: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
  2. 特征
  1. 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2. 属于一种特殊的、非通常的救济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冲突。因此,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1. 性质:形成之诉(变更)
  2. 诉讼地位:
  1. 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列为原告
  2.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
  3.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1. 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八讲 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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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代理人概述

        1. 概念: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 诉讼代表人 VS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本身是当事人,是当事人自己选出来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其权利来源于当事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者没有能力的当事人在诉讼的时候找的外援

 

二、法定代理人

  1.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1. 被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代理权来源:法律规定(即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即享有代理权)

       2. 范围:与监护人一致(回忆民法该部分内容)

       3. 诉讼地位:当事人的代理(联系民法代理人制度)

  1. 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2. 裁判结果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3. 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其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但是法院可以另外制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者终止诉讼。

       4. 代理权限:

  1. 全权代理:无须被代理人的同意就可以自由处分被代理人的所有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节、提起反诉等;

 

三、委托代理人

       1.概念: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需要授权委托书)

       2.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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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1. 律师应当提交给法院的材料(目的都是向法院证明诉讼代理人身份):

       A.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提交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保密))

       B.律师的职业证明

       C.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2. 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代理权限: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一般授权:没有特别授权,或者授权委托书上写了“全权代理”的授权。权利范围只能行使程序性事项,比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辩论等

       特别授权:可以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性权利,比如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授权委托书明确写明每一项具体的授权事项,如果授权书上仅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即为一般授权。

 

       4. 限制:

  1. 效力一般只及于审判阶段的代理权,而不包括执行阶段的代理权,除非授权书明确说明。
  2.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转委托

       5. 法律效果

  1. 原则:被代理人可以不出庭
  2. 例外:离婚案件除外,双方都必须出庭
  3. 例外的例外:离婚案件也可以不出庭的
  1. 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
  2. 或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向法院就是否同意离婚提交书面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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