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公有制度。
本章学习方法:对比记忆,精准记忆。
本章学习要求:
(1)重点理解运用善意取得制度;
(2)区分按份共有及共同共有,对比记忆两者的差别。
【学习框架】
一、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的事实。
【真题链接】(2003年卷三第35题)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CD
【解析】A选项: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王某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后抛弃行为完成,A错误。B选项:王某抛弃电脑后丧失了对该电脑的所有权,该电脑为无主动产,张某可基于先占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B正确,C错误。D选项: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即完成,不能撤回该意思表示,D错误。
二、添附
三、拾得遗失物
四、善意取得
【真题链接(一)】(2008年卷三第13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C(原答案B)
【解析】答案变化原因:2012年生效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真题链接(二)】(2008年卷三第12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 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此时,相机应当归( )所有。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答案】B
【解析】画法律关系图破题!
【真题链接(三)】(2016年卷三第6题)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 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 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本题中,乙向丙出售房屋时,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事实告知丙,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项正确。
《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宣告失踪后财产代管人只得为失踪人利益管理财产。甲宣告失踪后,乙作为财产代管人,只能为甲的利益管理财产,不得对财产进行处分,因此出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此,D选项错误。乙作为财产代管人而不是代理人。因此,C选项错误。
【真题链接(四)】(2015年卷三第6题)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 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 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 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然后,本题中属于发现埋藏物,因此适用有关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偿……”;
A选项:此题中的瓷器属于埋藏物,原为甲的祖父所有,甲的祖父去世后,甲继承取得该瓷器的所有权,也就是甲为该瓷器的所有权人。因此,丙处分该瓷器将瓷器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甲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丙请求损害赔偿,所以,A正确。
B选项: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本题中乙并非该瓷器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所以乙无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错误。
C选项:常考知识点: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是不能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则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所以,C错误。
D选项: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D错误。
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真题链接(一)】(2011年卷三第56题)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 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BCD
【解析】A选项: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为约定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按照按份共有处理,A错误。
【真题链接(二)】(2012年卷三第6题)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案】B
【解析】首先,要分析出租的性质。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管理行为,包括改良和日常行为;第二类,占有使用和收益行为,包括出租;第三类,处分行为,包括转移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等等。法律对按份共有的管理除重大修缮外,共有人都有权自己决定;但对于重大修缮和处分行为,按份共有中必须取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法律层面并没有规定出租如何处理?根据上述三大类行为效力的严重程度来看,管理<收益<处分,因此,如果出租行为都取的了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的,绝对是可以做的!
【真题链接(三)】(2016年卷三第8题)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 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 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答案】D
【解析】
A选项:《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乙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甲与乙共有的汽车办理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债权人丁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甲与乙按份共有一辆货车,将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若甲承担了全部的担保责任,则可以要求乙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D选项正确。
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真题链接(一)】(2016年卷三第53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 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 50 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 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 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 50 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 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
A选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甲向戊转让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因此B选项应当按照比例购买,而不是由甲购买。因此,B选项错误。
C选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因为丙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不属于同等条件,不应支持。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D选项错误。
【真题链接(二)】(2017年卷三第54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 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 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 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A选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卖给丙,是对内卖,不启动优先购买权。因此,A选项错误。
BC选项:《物权法解析一》第12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第14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各自购买的份额。因此,BC选项正确。
D选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1款:“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第2款:“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丙、丁不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因此,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