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要件的内容包括: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年龄:年纪小不懂事,要原谅。
责任能力:不会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疯子”,刑法不和他计较。
故意:知道自己在干坏事+想要坏事发生。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错误和抽象的错误
本单元怎么学?
本章同样是重点内容,这一章在学习的时候,可以适当将自己带入案件中,思考,某种心理是不是故意,是不是过失,是不是邪恶的,值得惩罚的。要将时刻记住,法律虽然艰深,但是依旧不会脱离生活,因此,角色带入判断,是让知识点简单化的方法。
同时,在本章,要学会比较学习,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是什么?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是什么?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是什么?这些心理之间的微妙差别,就是考试中会出题的考点!
本单元重点
故意的分类和认定;过失;事实认识错误中,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认识错误。
本章框架

第一节 刑事责任年龄


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如果行为人没有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即便其行为符合客观要件,没有客观的阻却事由,主观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是依旧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上图所视,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范围三个阶段: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是完全无责任年龄的人。
什么是“14周岁”?
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是满1周岁。因此,如果你是1996年6月6日出生的,那么到2010年6月6日当天,你还不是满14周岁,你在这一天杀了某个人,还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直要到2010年6月7日,也就是生日后的那一天才开始算是14周岁。如果你打死不说自己几岁了,不说自己啥时候生日,也没有关系,司法机关会进行骨龄检测,检测结果满14周岁那就满了,不需要再关注你是什么时候出身的。
二、相对无责任年龄
核心法条:《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这个规定?
1. 限于8个行为。只要实施了8种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均可)就可以,这里的行为包括法律拟制的行为,比如《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这一规定将“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如果14-16周岁的人实施了这个行为,仍应对此“抢劫”承担责任。
2. 限于8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 具体来说:
(1)故意杀人。包括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即便是故意杀人触犯的是其他的法律,定罪的时候也是定故意杀人罪,比如彬哥是聚众斗殴打死了朱老板,依旧判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实施其它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例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过程中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抗税、妨害公务中,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也一样)
(3)强奸。包括普通强奸和奸淫幼女(因为旧的刑法中是分开的)。同时,也包括其它犯罪中的强奸,例如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过程中实施强奸行为,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解释为什么这么规定呢?主要是考虑到此类行为的主体基本都是处于恋爱期的中学生,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看,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是以暴力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应以犯罪论处。
(4)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这些物品也具有财物的属性,即,是财物就行。原则上,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应对刑法中的所有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刑法》第263条、267条第2款、289条的规定。但是,司法解释规定,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不对《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承担刑事责任。但同时,如果在这期间使用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有利于未成年的规定,不能突破。
(5)贩卖毒品。《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是,行为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的,危害程度相当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6)投毒。这里的“毒”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完全责任年龄
核心法条:《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责任年龄
(一)14周岁到18周岁
核心法条:《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已满75周岁
核心法条:《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进行辨认的能力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是不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的,那么即便这个行为侵害了法益,也是不会受到处罚的。
什么是“辨认能力”?
是指行为人能够认识自己的行为的性质、结果和意义的能力。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会有什么后果,是好事还是坏事。
什么是“控制能力”?
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还是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能够控制自己的手、自己的脚、自己的身体去按照自己的预想实施行为。
一、概念
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取决于两方面:
1. 是否因精神病而减弱或者丧失责任能力
2.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在上一节已经讨论过了,本节讨论的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其精神状态等其他因素而导致其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一)精神病人
1. 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可以免责。只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时候就需要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精神完全不正常的时候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如果间歇性精神病人故意利用自己的精神病来犯罪,该怎么办?有罪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叫做“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在行为人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的情况,但依旧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丧失或者降低的状态,并引起犯罪结果。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前一行为(原因行为)时头脑是清醒的,但其件故意使自己陷入过度疲劳、醉酒、吸毒等辨认、控制能力降低或者精神错乱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开始着手实施带有侵害性的行为。如果排除疲劳、醉酒、吸毒等原因,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不敢、不能实施后面的危害行为。但是,其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行为是主体在有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出于实施犯罪的目在的而自由地作出的选择。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彬哥知道自己只要早上不吃药,中午十二点就会见人就砍。彬哥早就看朱老板不爽了,决定杀了他。彬哥早上故意不吃药,中午去朱老板家里做客,结果果然精神病发,砍死了朱老板。虽然彬哥在砍人的时候没有辨认能力,也没有控制能力。但是,彬哥依旧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彬哥之前决定用自己的精神病杀人,不吃药的行为实在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下做出的决定。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栗子帮你来总结】实行犯罪行为时,不能辨认和控制,刑法不会惩罚你,除非你是故意的。
(二)醉酒人
1. 生理性醉酒。就是普通的喝酒喝多了,这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能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交通肇事罪中,有的情形下醉酒还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2. 病理性醉酒。是指因为体质不同于普通人,引入少量的酒精就会出现不成比例的兴奋程度,行为带有攻击性。这个时候的处理方式同间歇性精神病人相同。并且,醉酒状态下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不能被认为是犯罪。但同样的,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预见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造成结果的情况下,故意饮酒造成结果,或者由于饮酒过失导致结果发生的,则应当承担责任。
(三)生理缺陷的人
是指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真题链接】
【2016年卷二第3题】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 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 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 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甲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伤害伍某,属于假想防卫,即甲没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不能认为甲存在犯罪故意,但存在至少存在过失。因此,甲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B错误。乙开始实施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的行为时,具备责任能力,即使在杀人过程中丧失责任能力,陆某的死亡也属于乙先前行为的自然逻辑发展结果,乙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选项C错误。既然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那么即使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也应视为丙已满十四周岁,承担爆炸罪的刑事责任。
选项D错误。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表明还处在14周岁生日当天,丁并不属于已满14周岁(“已满”、“不满”不包括本数,即应该从周岁生日第二天起开始计算),那么丁杀人时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卷二第3题】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 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 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 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参考答案】 D
【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根据行为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可以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备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与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部分犯罪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不具有认识能力与辨认能力。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选项AB错误。《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对于选项AB中具有生理缺陷的甲和乙而言,虽然其犯罪后可以从宽处罚,但是不代表其刑事责任能力大小与生理功能健全的人有差别,不应认为甲、乙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选项C错误。本选项未提及丙不满十六周岁或精神不正常,故应视为丙在服用安眠药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丙服用安眠药时理应预见到自己陷入熟睡可能使同窗婴儿陷入危险,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且其行为的确造成婴儿死亡,理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选项D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醉酒状态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