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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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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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其具有从属性、优先受偿性、物上代位性三大特征。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的,也就不可能存在担保物权。
2.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换句话说担保物权担保的额范围≤主债权。
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担保合同也因此无效,担保物权不能够设立。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务部分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部分缩减。
5.转移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二)优先受偿性
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三)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

【真题链接】(2004年卷三第6题)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A. 7 万元      B. 6 万元      C. 5 万元       D. 4 万元

【答案】B
【解析】这道题目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人保并存的情形。在车祸前,保证人依法只对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即(20-10-5-1=4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但车祸之后,由于汽车只获得赔偿金3万元作为抵押财产,因此保证人还应当对汽车毁损而不能获得赔偿的2万元承担保证责任,B正确。

二、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混合担保)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担保时,成为混合担保。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法考中,对于混合担保的考察主要是问: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照何种规则实现其抵押权、质权和保证债权?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有约定的,一律约定优先,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2.约定时:
①保证+债务人的财产提供的物保的,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够的,再执行保证;
②保证+第三人的财产提供的物保的,债权人随意选择,无顺序限制。

【真题链接】(2014年卷三第8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 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 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答案】A
【解析】本题中涉及到四个法律关系,分别包括:甲与乙之间的100万元的主债权债务关系;甲乙之间以设备设立抵押的抵押权关系;乙丙之间的保证关系;乙丁以房屋设立抵押的抵押权关系。也就是说,甲乙的1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及人保三重担保。针对物保人保混合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是:自己的物保优先,如人保或第三人物保承担了责任,可向主债务人追偿,人保和物保之间没有追偿关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此,本题中,债权人应最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债务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但丙和丁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所以,A正确,BCD错误。
 

第二节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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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抵押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识别抵押权的关键在于,抵押权不要求转移占有。

二、抵押权的设立

1.以动产设立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成立
2.以不动产或不动产之上的权利设立抵押:抵押合同生效+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
3.“房地一体主义” :房屋抵押时,房屋赖以存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一并拍卖后,就新增部分的价款无权优先受偿。(课堂上举例理解)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考中不会这么简单的考察,而是问你,如果一个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数个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是否存在顺序限制?该顺序又是如何的呢?如果抵押权人协议变更顺序,是否同意?变更后又按照何种顺序呢?这才是法考中关注的!!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同一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权人之间有先后之分
2.抵押权人之间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内容,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换句话说,抵押权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的,如何处理?
→破题原则:损我者要经过我同意,不损我者随你便。

【真题链接】(2008年卷三第11题)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 万,乙银行借款 300 万,丙银行借款 500 万,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到期债务,银行拍卖房屋,仅得价款 600 万。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200 万元
B.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100 万元、丙银行 500 万元
C. 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 3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D. 甲银行 100 万元、乙银行 200 万元、丙银行 300 万元


【答案】C
【解析】本题中,甲丙交换了抵押权顺位,并且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丙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甲成为了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但是,由于乙对此不知情,在没有获得乙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抵押权的变更顺序不得对乙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按照变更前的顺序,600万元应做如下分配:甲100万,乙300万,丙200万。而甲丙变更后,顺序为:丙先分100万,乙分300万,最后丙分的剩下200万,甲得不到清偿,C正确。

(二)抵押人的权利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法考中不会问你抵押人有什么权利,所以不需要花费精力去记忆这些不会考的知识点。在法考中,关于抵押人的权利,历年常考的知识点就是对抵押人权利的限制问题,即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否转让其抵押财产的问题?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考题中只要出现抵押人欲转让抵押财产,则按照下列步骤分析案例信息,然后得出结论:

第一步,看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同意的,可以转让,抵押权人后果自负;不同意的或者题目中没有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就继续往下看;

第二步,虽然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看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愿意代为清偿债务,如果愿意的,则可以转让,因为这里抵押权人的利益没有被损害;

第三步,如果前两步题目中都没有的,则抵押人不允许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需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四、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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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额抵押权

(一)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享有的“不特定债权”,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设立,并约定了抵押担保之债权的“最高限额”的抵押权。一般而言,最高额抵押权,抵押人仅对抵押权后,被担保债权确定之前这个时间段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但《物权法》第203条之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换句话说,最高额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后、被担保债权确定前的债权+经同意的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


(二)特征

1.成立方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将要发生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2.转移方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转移上的从属性,换句话说,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最高额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为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与最高限额两者中较小者
 

第三节 质权

一、概念

质权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质权关系中的当事人:债权人(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考题中,区分质权与抵押权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要求转移占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是质权;不要求转移占有的是抵押权。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成立时间:质押合同生效+交付=质押权成立
(二)质权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质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对价受让”这一要件,因为质押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并且,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的“交付”为构成要件,这里不包括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
(三)
质权人的权利(转质问题)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此质权称为转质权
1.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未经出质人同意设立转质的,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转质权
3.对转质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真题链接】(2008年卷三第59题)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解析】AB选项:质权可以善意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除了合理对价这个条件),因此,A正确,B错误。C选项:根据《物权法》第217条之规定可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甲未经乙同意而转质,应当向出质人乙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D选项:虽然甲转质乙并不知情,但乙作为质物的所有权人,以侵权为由,可以请求丙赔偿损失,D正确。

三、权力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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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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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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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1)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有的登记、有的未登记的,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
(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1)先抵押后质押:
A.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一律优先于质权;
B.抵押权未登记的,质权优先。
(2)先质押后抵押:质权一律优先。
3.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不论抵押权登记与否,留置权一律优先
4.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于质权
5.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最优先,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规则处理。
 
【真题链接】(2011年卷三第7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 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解析】严格按照上述为同学们整理的竞合规则顺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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