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本章学习内容】
必考主观题,注意把握法言法语。物权变动,需要掌握变动过程,及物权的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学习只有两个字,就是“理解”!

【本章学习要求】
1. 掌握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分类,简单记忆;
2. 
记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类型及法律效力;
3. 重点理解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4. 掌握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5. 理解并运用动产多重买卖的特殊规则。

【本章学习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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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念理解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表现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取得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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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记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类型。

【真题链接】(2008年卷三第10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 3 万元存款得利息 1000 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解析】准确按照上图继承取得与原始取得的类型进行秒杀!

 

第二节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判断;
2.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
3.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但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案例中,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法考中常考的问题包括:第一,物权变动是否发生?第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买受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动产抵押案例
(3)动产买卖(赠与)案例
(4)动产质押案例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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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2008年卷三第53题)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答案】BCD
【解析】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A错误。
 

(二)不动产公示方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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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一)】(2009年卷三第8题)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
【解析】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公司未经预告登记人乙公司的同意,以该层楼办理了抵押,不产生物权效力,换言之抵押未设立,但是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C正确。


【真题链接(二)】(2015年卷三第5题)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答案】A
【解析】A选项:正确。首先,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可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然后,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B选项:错误。通过A选项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接着再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如果上述两种情况都无法实现更正登记的,此时就与异议登记制度相衔接起来,异议登记后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因此,B选项说登记在乙名下后,甲就不能请求乙过户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甲与乙之间签订的《协议》实质上属于委托合同,也就是甲委托乙代其办理购买房屋的事情,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善意取得四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包括:第一,无权处分;第二,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情;第三,合理的对价,不要求已支付;第四,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办理变更登记。本题中,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为乙,因此乙推定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故乙处分该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前提,D选项错误。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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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制(例外)
例外一:部分权利质权的设立=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例外二: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动产公示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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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一)】(2013年卷三第58题)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AB
【解析】《物权法》第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因此,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动产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故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租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乙交付为生效要件。故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无需公示,登记为动产抵押权的对抗要件。D选项错误。


(三)多重买卖的特殊规则

1.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2.出卖人就同一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真题链接(一)】(2013年卷三第11题)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 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丁支付了部分价款并受领,取得所有权。丙、乙不能再请求甲交付玉器,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 BC选项错误。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因此D选项错误。

 

【真题链接(二)】(2016年卷三第12题)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答案】A
【解析】《买卖解释》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履行顺序应该是:交付、交钱、合同订立先后。本题中,戊先行受领,丙交钱在先,丁交钱在后,乙未交货款,所以戊>丙>丁>乙。因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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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链接(一)】(2016年卷三第5题)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 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 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蔡永在其父母去世后开始继承,对房屋享有物权,权利不受是否登记影响。所以具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要求蔡花腾退房屋。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民法总则》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第二款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62条第4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蔡花的借用合同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请求权行使不受借用合同影响。当蔡永要求退房时,蔡花相对于蔡永而言属于无权占有,所以,蔡永有权要求其搬出。因此,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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