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只有两个字,就是“理解”!
【本章学习要求】【本章学习框架】
一、物权变动的基本表现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取得的具体表现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区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记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类型。
【真题链接】(2008年卷三第10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 3 万元存款得利息 1000 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解析】准确按照上图继承取得与原始取得的类型进行秒杀!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判断;
2.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
3.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但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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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二)不动产公示方法—登记
【真题链接(一)】(2009年卷三第8题)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真题链接(二)】(2015年卷三第5题)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制
2.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制(例外)
例外一:部分权利质权的设立=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设立登记。
例外二:动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动产公示方式—交付
【真题链接(一)】(2013年卷三第58题)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正确?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多重买卖的特殊规则
1.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2.出卖人就同一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真题链接(一)】(2013年卷三第11题)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 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丁支付了部分价款并受领,取得所有权。丙、乙不能再请求甲交付玉器,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 BC选项错误。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因此D选项错误。
【真题链接(二)】(2016年卷三第12题)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A
【解析】《买卖解释》第9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履行顺序应该是:交付、交钱、合同订立先后。本题中,戊先行受领,丙交钱在先,丁交钱在后,乙未交货款,所以戊>丙>丁>乙。因此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真题链接(一)】(2016年卷三第5题)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 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 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蔡永在其父母去世后开始继承,对房屋享有物权,权利不受是否登记影响。所以具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要求蔡花腾退房屋。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民法总则》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第二款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62条第4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蔡花的借用合同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请求权行使不受借用合同影响。当蔡永要求退房时,蔡花相对于蔡永而言属于无权占有,所以,蔡永有权要求其搬出。因此,C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