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无罪过事件
核心法条:《刑法》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里的不能抗拒是指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是指意外事件。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什么是“意外事件”呢?
【总结】
我们已经完成了罪过的基础学习,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我们来总结一下各个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各个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各个罪过的判断:

第四节 事实认识错误
还记得我们在哪里么?我们现在在刑法总论的第二编犯罪论的第四章主观要件的第四节。前面我们已经学习了 故意、过失 两个情况,这两个情况下,法律是会惩罚的(过失是明文规定才会惩罚)。之后,我们学习了无罪过事件,是法律不惩罚的。那么,这个事实认识错误,是干啥的呢?
事实认识错误,不是解决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不是应该受惩罚的,而是解决行为人犯罪的时候犯错了,该怎么办的。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办呢?我们首先会把错误分为两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然后对不同的错误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
(一)概念
为什么会有“事实认识错误”这个概念?
因为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比如:
1. 彬哥想要杀了朱老板,结果眼神不好,以为小明是朱老板,杀了小明。
2. 彬哥想要杀了朱老板,结果眼神不好,瞄准的是朱老板,杀死的是小明。
在这种情况下,彬哥想要杀的是朱老板,客观上死亡的是小明,那么彬哥对小明的死亡有杀人的故意的么?
有的时候,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要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差距的问题。
即,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认为是朱老板)和客观事实(其实是小明)不一致。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的时候,行为人是否依旧成立故意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什么时候用“事实认识错误”来解决案件?
1. 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并且造成了其他的危害结果。比如,彬哥想要杀了朱老板,结果杀了小明。
2. 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的。比如,彬哥是故意要杀朱老板,但是杀了小明。
有几种“事实认识错误”?
可以分为两种:具体的错误和抽象的错误
具体的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是指,虽然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但是都在同一个犯罪构成里面。即,虽然有认识的错误,但是还是在一个罪里面。比如,彬哥想要杀了朱老板,结果眼神不好,以为小明是朱老板,杀了小明。虽然这里彬哥主观认为是朱老板,结果客观事实是小明,不一致,但是不论是小明还是朱老板都是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对象是“人”,因此,虽然不同,但是都在同一个犯罪构成里面。那么彬哥就是有一个“具体的错误”。
抽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并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这种错误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比如,彬哥想要杀了朱老板,结果眼神不好,瞄准的是朱老板,结果打碎了旁边价值一个亿的古董花瓶。那么本来彬哥的犯罪应该是落在“故意杀人罪”,但是因为结果却是毁坏了“价值一个亿的古董花瓶”,就落入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里面。因此,存在不同,且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那么彬哥就是有一个“抽象的错误”。
那么,具体的错误和抽象的错误应该如何处理呢?
(二)具体的错误
具体的错误是发生在同一个犯罪构成里面的,因此,涉及的问题也就只有一个,即,这个犯罪是否既遂。这里,又有了两个不同的学说: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他们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考虑思路。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一致的时候,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即,必须是想的是啥就是啥,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必须具体到是谁。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即,只要具体到是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包括: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 vs 打击错误(认错 vs 手抖)

【2016年卷二第52题】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答案】CD
【解析】
选项AB错误。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并没有错认打击对象,而是因为打击行为本身的失误导致发生了甲意图打击的目标发生了偏差,故属于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按照具体附和说,甲的行为应该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C正确。甲误打中乙时不存在防卫意识,但客观上甲的行为又的确阻止了乙对丙实施的不法侵害,属于偶然防卫。无论按照什么理论对偶然防卫进行定性,甲都属于因意志以外的行为实现对丙的伤害,成立犯罪未遂。
选项D正确。本案中,唯一被伤害的是乙自己,有观点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可以将甲伤害乙的结果归属于共犯整体,而乙也存在伤害丙的故意,按照法定符合说,认为乙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但这一结论显然不合理,因为同一个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可能是同一犯罪行为中的行为人,故对乙也应以对丙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
【2017年卷二第53题】
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丙因为子弹射偏打死了乙,属于行为手段上的偏差,即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存在故意;按照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选项B错误。丙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意图开枪射杀甲,并没有错认自己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属于对象错误。
选项C错误。虽然丙系过失侵害了乙的法益,由于甲、乙系共犯关系,共同实施不法侵害,故丙的行为客观上却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防止了不法侵害,属于偶然防卫。根据张明楷老师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防卫意识并非成立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故偶然防卫依然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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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D正确,丙对甲具有杀人故意,但由于乙开枪射杀甲是为了防止甲的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无论按照什么学说,不构成故意说杀人罪未遂。
(三)抽象的错误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抽象的事实错误分为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
抽象的事实错误由于跨越两个犯罪构成,则必然出现实际导致的结果这一构成与行为人主观上预想的犯罪构成在危害性上的差异。即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 行为人想犯轻罪,结果犯了重罪;
- 行为人想犯重罪,结果犯了轻罪。
1. 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例如,彬哥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实施盗窃。彬哥主观上想实施的是盗窃罪,但客观上却落入了盗窃枪支罪。彬哥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是盗窃枪支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2. 打击错误
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彬哥主观上想杀人,但由于手抖,打中了旁边价值一个亿的古董花瓶。彬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过失损毁财物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由于行为人只有一行为,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3. 抽象事实错误处理方式
分不同的对象判断,择一重罪处罚。
比如:彬哥主观上想杀人,但由于手抖,打中了旁边价值一个亿的文物,分别判处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毁坏文物罪。因为彬哥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只能定一个罪,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2015年卷二第3题】
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答案】B
【解析】
选项A正确。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那就是打死警察的直接故意,其对打死警犬的心理态度为过失,过失致财物毁灭不是犯罪。那么由于甲的行为未造成警察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选项B错误。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那就是打死警察的直接故意与打死警犬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但由于甲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应对两罪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选项C正确。如甲仅打中警犬,由于甲具有打死警察的直接故意,且的确实施了使警察生命法益陷入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虽未造成警察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由于甲认识到开枪可能打死警犬还是选择打死警犬,其对打中警犬的行为持间接故意态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由于甲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应对两罪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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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D正确。对本选项的分析同选项C,只是甲未打中任何目标,故甲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同样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注:也有刑法理论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的未遂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