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刑法第一件:刑法概说

第一节课 真题解析

第一章

2008年卷二第20题

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 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 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 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参考答案】 B
【解析】

第①句错误,立法解释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违法的。第②句正确。第③句错误。立法解释的效力是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当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抵触的时候,立法解释优先。第④句错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
 

2015年卷二第51题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 《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 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 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参考答案】BCD

【解析】

选项A正确。关键词,文理解释。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未限制行为主体,因此,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可以理解为“强奸妇女”的范畴。

选项B错误。体系解释,就是联系上下文,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的第一个注意即为“不同词语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对于“暴力、胁迫”的认定,应结合特定的语境来解释,并不要求作相同解释。

选项C错误。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而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这里,婴儿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将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类推解释的范畴。

选项D错误。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构成犯罪中止,行为人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抓住问题的本质不要被概念迷惑。其实,D 选项的意思就是问“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该如何理解。其实,这是一道语文题目。分析一下结构,分分钟搞定。这句话一共就两个个部分“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问题就是谁修饰谁。这里是“地”,前面的形容词修饰后面的动词“防止”。可见,重点是要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发生,就是超出了这个条文的理解。
 

2016年卷二第51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B.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C. 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参考答案】 AD

【解析】

选项A正确。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是含义窄,语势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限制解释指在法条的含义过于宽泛使,限制法文的文义,缩小法文外延的解释技巧。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是对立的,对于同一用语,既然作扩大解释,就不可能再作限缩解释;且不同法条可能使用同一用语,需要结合相关法条的规定去理解其在刑法意义上的真实含义,故存在不同法条使用同一用语,但其真实含义不同的情况。

选项B错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侮辱”,指与“猥亵”行为相当的,侵犯他人性自主权法益的行为;而侮辱罪中的“侮辱”则是侵犯他人名誉法益的行为。两者虽然可能在具体案件中有竞合之处,如以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方式侵犯其名誉,但两者的客观内容并不相同

选项C错误。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既有法条的一种解释。当然解释具有两种样态,就某种行为是否被允许而言,采取的“是举重以明轻”的判断;就某种行为是否被禁止而言,采取的是“举轻以明重”的判断。然而,在采取“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判断行为人是否触犯刑法时,如果超出了其解释的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属于类推解释,具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性。

注: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正确使用,不必然等于其解释结论正确。

选项D正确。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证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即本选项中的两条要求。
 

2014年卷二第3题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根据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买卖”一词的含义不仅限于“购买并卖出”,既包括单纯的购买也包括单纯的卖出。原因在于,刑法分则已经专门规定了“倒卖”这一刑法术语专门表示“购买并卖出”这一行为,例如倒卖文物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等。那么联系相关法条进行比较分析后可知,“买卖”如果只指“购买并卖出”的行为,就与“倒卖”一词意旨重复了,不合乎立法逻辑,“买卖”一词应指购买与出卖行为的并列。

选项B正确。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如果一项刑事法律在列举了几个情况之后跟随着一个总括词语,如‘以及诸如此类’,那就意味着只限于包括未列举的同类情况,而不包括不同类情况。”由于法律不可能将一切情况都事无巨细的列出出来,那么在法律规定中,往往会出现在列举若干事项后,以“等”、“其他”等概括性词语作为兜底,以防止被调整对象的遗漏规制。同类解释原则的内涵便要求我们对概括性刑法用语的理解,不能脱离于其前述所列举事项的内用、性质,否则就会使法律规定的内容无限地扩大,损害国民对其的可预测性。

选项C错误。当然解释是指,在所面临的案件缺乏可以适用的法条时,通过参照各种事项从既有的法条获得指针,对案件适用既有法条的一种解释。当然解释具有两种样态,就某种行为是否被允许而言,采取的是“举重以明轻”的判断;就某种行为是否被禁止而言,采取的是“举轻以明重”的判断。本选项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行为,而“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仅包括“散布”一个行为,若要将该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则需要将后者解释为“捏造‘或’散布事实诽谤他人”而不仅仅是“捏造‘并’散布事实诽谤他人”,这种解释既不属于“举重以明轻”也不属于“举轻以明重”,故不属于当然解释。

选项D错误。扩大解释指扩张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技巧。但扩大解释对刑法用语的扩张不能超过该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就成为了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本选项中,“尸体”是指人或动物死亡后的躯体,而“骨灰”则指尸体经过焚烧后残留的灰烬,若将“骨灰”解释成“尸体”,显然超出了“尸体”这一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故该解释属于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是刑法学永恒的难题,不具有恒定标准,故处理相关问题时,从现实生活与一般常识出发进行理解区分便可)。

 

第二章

2006年卷二第1题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C

【解析】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

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B项错误。刑法只禁止犯罪化,强化惩罚或对行为人不利的法律追溯既往,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则允许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C项正确。刑法分则中部分条文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之所以采取这种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无须具体描述,所以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项错误。
 

2011年卷二第2题

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解析】

A项错误。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但是规定了自然人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孤儿院拐卖儿童案件中必然存在有关拐卖儿童的行为。因此,A错误。

B 项错误。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因此不能追究孤儿院的刑事责任。

C 项错误。罪刑法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就算是立法机关,也是需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也就是说,立法机关不能对刑法进行类推解释或者类推的适用。不过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的主体。

D 项正确。

 

2014年卷二第2题

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

A. 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B. 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C. 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D. 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

【答案】D

【解析】

选项A正确。医疗卫生事业切身关系着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涉医违法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生产生活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执法为民理念与服务大局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选项B正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据此可知,甲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四)项,即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但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选项C说法正确。如果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治疗不力所致,则医院对该冲突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甲的行为在一定程序上是有可谅解之处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本题中,医疗机构为公民正常生活所必须接触的场所,如果法院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则是违背常理的(比如甲生病了,但该禁止令禁止其去医院治疗),同时也与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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