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侵害经济秩序犯罪

第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共性问题

一、公共安全

(一)定义: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

(二)杀害特定人,但危害到公共安全

原则上成立想象竞合,除非有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三)既遂标准

本章节存在危险犯问题,但不用背。

 

第二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则特殊规定,不需要再用到总则关于未遂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放火罪

(一)既遂标准

1. 使目标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就既遂。即使将火扑灭,也是放火罪既遂。

2. 邪教组织成员自焚的,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二)用放火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人

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看他在哪里放火),如果是,与故意杀人罪等犯罪的想象竞合。

(三)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二、失火罪

1. 区别:放火罪为故意,失火罪为过失。

2. 如果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过失”的,但是造成后果的行为是“故意”的,成立失火罪。

 

 

2008年卷二10

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

危险物品肇事罪指在生产活动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不属于生产活动而是正常的生活行为,因此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A错误。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主观并没有放火的意图,不是故意,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失火罪而非放火罪,B正确,C错误。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导致事故,本题不属于此情形,D错误。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3年卷二1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

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李某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此行为对公共安全有一定的危害性,李某应当能够预见群众触电的可能性,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是故意而非过失,但李某并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放任,因此,李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B正确。

 

 

 

 交通安全类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年卷二12D

请判断以下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

【解析】

丁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并没有造成足以使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故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犯罪构成

 

2013年卷二12

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甲开翻斗车时因为过失(未注意路况)导致工友伤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由于甲系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不属于在交通道路上行使,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甲将丙遗弃的行为导致丙难以得到救助,加重了丙生命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最终导致了丙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四、危险驾驶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劫持航空器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一)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 or 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

(二)加重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可以包容故意杀人)。

(三)航空器的状态:使用中、飞行中

(四)想象竞合犯: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既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又触犯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以劫持航空器罪定罪。

(五)区分:暴力危机飞行安全罪。本罪是改变了航线。暴力危机飞行安全罪是指在飞机上打架斗殴、闹事、危害飞行安全但是没有改变航线。

 

 

 

  • 劫持船只、汽车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恐怖活动类犯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故责任类罪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枪支、弹药规定的罪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主观:必须“明知”对象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否则按认识错误处理

(二)本罪可以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盗窃罪、抢劫罪不能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什么是“非法持有”?

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二)什么是“私藏”?

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三)非法储存的,定储存枪支罪(《刑法》第125条)

(四)认识错误的处理

1、为了盗窃一般的财物,但是实际上盗窃了枪支,并且藏起来了。成立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

2、为了盗窃枪支,实际上偷了一般的财物,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

 

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2年卷二58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解析】

非法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甲作为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A正确。

乙不属于依法配备、持有枪支的人员,其没有法律依据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B正确。

盗窃枪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丙偷取枪支是为了揭发,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错误。

刑法上的立功主体是犯罪人,丙并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刑法上的立功问题,D错误。

四、丢失枪支不报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7年卷二12A

判断对错: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见,成立该罪的主体要求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甲作为猎户不符合此主体要求,故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一)主体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二)方式

1.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2.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3.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五章、侵犯经济秩序犯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核心法条

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成立犯罪标准(金额)

1. 生产、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未达此标准,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2. 虽然没有销售五万元以上,但如果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 15 万元以上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二)法条竞合

本罪是一般法,按照销售金额量刑,与后面特别法发生竞合,重法优先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1. 本罪成立的标准: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应定罪。

2. 生产:一切制造、加工、配置、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认为是生产假药的行为。

2. 销售: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

3. 没有在国家药品名单目录的就属于假药,本罪危害的是经济秩序(保护的法益),所以不需要药品对人身体健康有危害。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一)本罪是实害犯

(二)假药和劣药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疗效,在于有没有在许可目录上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性质: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二)行为方式:

1.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2.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上述两罪的区分

【非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or销售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掺入的是有毒性的物品,但是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性是来自于该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这个时候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论处。)

【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的本质还是食品。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vs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通常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行为人的目的是营利,对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但不排除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会发生竞合关系。

 

 

六、本节总结

(一)法条竞合

 

(二)犯罪形态

(三)罪数形态

(1)以一重罪处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它犯罪(如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4)食品安全犯罪的缓刑、禁止令的适用。食品安全犯罪通常不适用缓刑、免予处罚,即使适用缓刑,也应当宣告禁止令。

 

 

 

第二节、走私类犯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一)兜底条款。

即凡是走私的对象不属于其它特别规定的,均构成本罪。

【注意】走私毒品没有在本章节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节,这里的走私罪危害的是经济秩序。

(二)保护的法益

我国经济秩序

(三)行为

走私行为,指行为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四)既遂标准

1. 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

2. 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

3.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走私的对象,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香味实施完毕的。

 

(五)共犯

1. 与走私罪犯通谋【包括事先和事中】,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关系: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走私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1. 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2.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二)走私核材料,构成走私核材料罪;

(三)走私假币的,构成走私假币罪;

(四)走私黄金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五)走私文物的,构成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出境然后将其私自赠送或出售给外国人的,只构成本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被本罪所吸收。

(六)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需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自己看不构成本罪。

(七)加重条件

1. 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不能妨害公务,只是武装掩护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容易和走私毒品罪混淆)

 

 

三、走私罪的罪数和认识错误问题

 

1. 如果行为人对于走私的对象其内容是不明确的,主观上存在概括的故意,即无论走私什么都在行为人的故意范围之内,则以实际走私对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有多个对象,要数罪并罚。

2. 但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走私具体对象的故意,实际走私对象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一致的,应按认识错误处理。

对具体内容明确+具体的故意——按照认识错误处理

 

四、走私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法条竞合的关系。走私罪与逃税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为走私实质上是偷逃特殊税种关税的行为,按照特别条款优先适用的原则,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定为相应的走私罪,一般不另定逃税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钱权交易,单纯送礼慰问不构成,如医生仅仅是收受了病人的红包,大学教师仅是收受了学生送的礼物。

2. 经济型受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观:必须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减免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特别注意】

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的国有,均是指纯国有,不包括国有控股、参股)

(二)客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一)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损国利己):

1.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把赚钱的业务给自己人)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五、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六、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变造货币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伪造和变造的区分

变造需要符合:

1. 用的材料是真的;

2. 没有改变真货币的原来样子,比如改数字。

(二)刑法中关于货币犯罪的规定,如使用假币罪、持有假币罪、运输假币罪等,其针对的对象均是伪造的货币。如果行为人使用变造的货币的,成立诈骗罪。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选择罪名

(二)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区别在于前罪无运输假币故意,而后罪有运输假币故意,不以运输为目的而携带假币应定持有假币罪。

 

 

五、假币问题的罪数问题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对象:是“公众”,即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不包括自己的亲朋好友。

(三)行为:非法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资金。存款与投资的区别在于:存款的特点是“保本付息”,是一种借贷关系;投资则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个人做了一回银行,赚公众的利息差)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七、洗钱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什么是“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vs 信用卡诈骗罪:

前罪不能涉及到卡后面的钱,只涉及到卡的管理秩序(本罪可能是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

 

(三)什么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不仅仅是指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还包括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身份证明冒领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九、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高利转贷

1. 行为人一开始套取银行贷款的时候(注意时间),就具有转贷他人获取利益的目的。即,目的从行为一开始就有。

【注意】刑法中的罪名,只要有“贷”的,都是涉及银行的钱(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二)骗取贷款罪

1.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骗了银行给你贷款

2.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3. 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十、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前述人员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之物:

1. 汇票、本票、支票;

2.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 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 信用卡

【注意】伪造+诈骗——金融诈骗罪(牵连犯)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一、概述

1. 所有金融诈骗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他均可以是自然人/单位。

 

二、贷款诈骗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一)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二)行为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三)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一)主体

1、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即客户方)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其他主体骗取保险公司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二)教唆、帮助本罪主体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当然成立本罪的共犯

 

(三)罪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

 

(四)着手认定。

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为,才是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为着手

 

(五)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刑法第 183 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集资诈骗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主观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信用卡诈骗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信用卡:根据立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行为方式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 适用作废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5. 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6. 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栗子带你来总结】

原则:按照信用卡的来源定罪,不按照使用对象

1. 来源方式构成犯罪,后面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评价,实际取得数额按照之前犯罪既遂数额,例如盗窃信用卡使用,只定盗窃,实际使用数额就是盗窃数额。

2. 来源不构成犯罪或者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无关,后面使用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010年卷二14

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张某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何某以为信用卡是捡来的,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合谋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持卡消费5,000元,属于对人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C正确。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主体【真正身份犯】

1.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 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3. 无证经营者只要是经营合法的内容,可以成为逃税罪的主体。

4.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5. 其他人,即便骗取税款的,也不成立本罪。

 

(二) 定罪的标准

1.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立法之所以采取“数额 + 比例”的立法模式,主要是考虑到逃税人为社会所做的贡献。例如,甲今年纳税 1 亿,逃税 100 万。虽然逃税金额较大,但所占比例较小,不宜以逃税罪论处。毕竟他为国家贡献了1亿的税收。

2. 无证经营者只要是经营合法的内容,可以成为逃税罪的主体。

 

(三)注意偷税与漏税、欠税、避税的区分

 

(四)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定逃税罪。(但如果是骗免过路费、过桥费的,定诈骗罪)

 

(五)处罚

纳税人(注意:不含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初犯不罚)。

 

二、抗税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领导指挥员工暴力抗税的,以个人犯罪(抗税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区别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二)转化犯:抗税行为的手段包含暴力,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数: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构成逃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而两罪并罚【想象竞合犯例外】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 “虚开”的含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处罚相关的所有人员

2.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 205 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 206 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 207 条)论处。

3. 罪数问题

  1.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6.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盗窃罪
  7.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诈骗罪

【总结】1-5中按照后面的行为定罪,6、7将发票视同财物,偷发票成立盗窃罪、骗发票成立诈骗罪。

 

五、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

 

2012年卷二61

①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②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纳税人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④扣缴义务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答案】ABCD

【解析】

《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纳税人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并非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①错误;并且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针对的是逃税罪,不能适用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②③错误,对于扣缴义务人,即便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④错误,因此ABCD错误。

第六节、知识产权类犯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对象: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属于本罪)

(二)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1. “相同”: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 “使用”: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三)罪数

1.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罪并罚。

——针对的是不同对象,数罪并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一)目的:以营利为目的

(二)竞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诈骗行为,但这属于著作权领域的诈骗,应以特别法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注意著作权期限,古书、古画没有著作权】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对象: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条件: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2012年卷二88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答案】ABC

【解析】

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A正确。

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正确。

5万元已经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金额,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C正确。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不应数罪并罚,D错误。

 

 

第七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合同诈骗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因为本罪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经济秩序法益。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虚假广告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殊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代言人等不成立本罪)

 

三、非法经营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包括:

  1.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2.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3. 从事刑法第 224 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4.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
  5.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6.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7.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8.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
  9.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
  10.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
  11.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

 

 

【栗子带你来小结】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考题,应明确如下原则:

(1)非法经营罪是一般条款,能定其他罪名的,尽量不定非法经营罪;

(2)凡是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经营的,不经过允许而实施的,都是非法经营罪;

(3)近年来新增加的非法经营罪的表现形式,以及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去成立新罪名的情况。

 

 

四、强迫交易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一)主体: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其他人不构成(成立抢劫/敲诈勒索)

(二)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

(三)区分抢劫:

1. 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小结】就看价钱差的大不大,大的就是抢劫,不大就是强迫交易罪。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主体:只有组织领导,没有参加(参加者是受害者,无罪)

(二)罪数

1. 同时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一行为只能定一罪。

2. 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理由:多个行为。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主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二)牵连犯: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罪一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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