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法定的: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委托的: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代国家的: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
【总结】只要得到了法律授权或者被委托有权行使公权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章犯罪的主体。
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的是司法权。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核心法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主观
滥用职权罪:故意,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玩忽职守罪:过失
(二)行为
滥用职权罪:(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2)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玩忽职守罪:(1)不履行职责;(2)不认真履行职责。
【注意】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名、一般法,其他罪名是特别法,特别法优先。
核心法条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二)行为:滥用司法权
(三)罪数: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的—》择一重处
【注意】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滥用职权,要并罚
核心法条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
(一)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二)行为:利用职务便利。
(三)对象: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人。
(四)区分
与脱逃罪之间的关系——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 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对于脱逃者,仅成立脱逃罪。
核心法条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一)主体:一般主体,只要掌握国家秘密即可
(二)本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法益,大部分国家秘密没有危害到国家安全,例如高考试卷。
核心法条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核心法条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核心法条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
2.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3. 造成严重后果
【小结】接到举报+不解救+严重后果
核心法条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体: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核心条款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核心法条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1年卷二20
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A
【解析】
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王某作为法官,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成立徇私枉法罪,A正确。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1.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离婚自由,但不包括恋爱。
2、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自杀。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2015年卷二62
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答案】ABCD
【解析】
本案中,由于甲、乙同居并生有一子丙,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属于“事实婚姻”,故在刑法上应视甲、乙为夫妻进行行为上的定性。
选项A正确。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由于甲、乙被视为夫妻关系,故甲长期虐待乙属于虐待家庭成员,成立虐待罪。
选项B正确。由于乙是丙的母亲,具有监护义务,即使甲作为丙的父亲在伤害丙,乙基于监护义务也具有防止义务,而乙在能履行该义务的时候选择不履行,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选项C正确。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由于丙是甲的儿子,甲对其具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的,若情节恶劣则成立遗弃罪。
选项D正确。无论甲、乙之间是否维系同居关系,甲采取暴力强行与乙性交,仍然构成强奸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行为方式
1. 出售或提供。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2. 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3.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三)数量计算
1. 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又出售或者提供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2. 向不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提供同一个人的个人信息的,条数重复计算
2010年卷二18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解析】
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但其客观要件不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邮电工作人员,且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而侵犯通信自由罪并无此要求,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退回的信函应当退回原寄件人,只有原寄件人也找不到的,才可以不退回,因此退回的信函仍然属于信件,但甲并无偷看信件内容或者阻止特定的人通信的意图,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A错在前半句。
将邮件卖给废品站也属于毁弃邮件,甲实施了毁弃行为,B错误。
退回的信函仍然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不成立贪污罪,C错误。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作为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毁弃邮件,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D正确。
核心法条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一)要件
一般主体+参加间谍组织or接受任务or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二)罪数
1. 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
2. 国机工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3. 行为须有对国家安全有危险性
核心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主观
需要明知对方是境外(境外即可,无需具体)
(二)区分
本罪 vs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提供对象是境外机构(包括港澳台)
本罪 vs间谍罪——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此罪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否则构成间谍罪。
(三)罪数
1. 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 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核心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要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
(一)主体
一切组织和个人。
(二)性质
资助原本是帮助犯,但被正犯化。认定该罪即可,不认定资助犯罪的共同犯罪。但如果不仅仅是资助,还参与了犯罪,要以参与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时间
犯罪前、犯罪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