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编 第二章 第二节 刑罚的执行

第二节 刑罚的执行

【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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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

(一)使用条件

1. 条件对象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不算!罚金的见面、附加刑的见面都不算!)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却又突出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3)被假释的罪犯,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2. 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必须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3. 限度条件

(1)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2)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漆面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二)适用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三)考验期

有期徒刑:考验期限等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算。在期限内,需要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但是没有禁止令!!!假释没有禁止令!!!

(四)法律后果

1. 成功:没有发现漏罪,没有犯新罪,没有违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 失败:

(1)有违规的行为,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官完毕的刑期,已有的假释期限不能用来这抵刑期。

(2)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先并后减。如果在考验期后才发现漏嘴的,不能撤销假释,按照驾驶成功处理。

(3)考验期内发现新罪,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并罚,先减后并。考验期结束之后发现,在考验期内有犯罪的,也要撤销假释。

二、假释

(一)适用条件

1. 对象条件:

(1)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最高院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有适用假释条件的,才可以假释。

2.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在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由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设。《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适用假释应考虑其对所在社区的影响。

3. 不得适用的情况

累犯或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累犯

(2)一罪或数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里的一罪或数罪必须是上述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3)什么是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是指以犯罪组织的形式实施的暴力犯罪。比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暴力犯罪等。“暴力犯罪”不仅包括上述的几种犯罪,而且还包括其他使用暴力手段,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人为侵害对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4)即使减刑后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二)适用的程序

1.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

2.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考验期

1. 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2. 无期徒刑:10年。

3.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算(假释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禁止令!

 

(四)法律后果

成功:

1. 没有发现漏罪,没有犯新罪,没有违反规定,假释期满,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回忆一下,缓刑是什么?)

失败

1. 有违规行为,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已经有的假释考验期限不能用来折抵刑期、

2. 犯了新罪:剩下的刑期和新罪并罚,先减后并。(如果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该撤销假释)

3. 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并罚,先并后减(注意: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按照假释成功处理)

*这里的漏罪和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回忆一下,死缓中是什么?)

 

三、社区矫治和禁止令

 

社区矫正

被判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

禁止令

对象

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假释,假释无禁止令)

执行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社区矫正机构

期限

可以与管制、缓刑考验期相同,也可以短于考验期;但管制的禁止令不得少于3个月,缓刑的禁止令不得少于2个月;被判处管制先行羁押导致管制执行期限少于3个月的,禁止令期限不受3个月的限制;禁止令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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