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不宜认定为犯罪;积极安乐死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自杀相关行为定性
1、因果关系。自杀作为异常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罪。
2、自杀者本人无罪。
3、教唆自杀,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一般认为,教唆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真题 120205、A 选项】.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围观者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但欺骗他人自杀、逼迫他人自杀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包括:
(1)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2)凭借某种权势或者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邪教人员组织自杀】
(3)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为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欺骗他人自杀。
4、帮助自杀,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一般认为,对自杀者实施了具体的杀人实行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无效的被害人同意),但仅仅提供一些自杀的工具、场地、条件等,应该做无罪处理(因为没有他提供,自杀者也会找到其他工具的来自杀)。
(三)遗弃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区分
遗弃导致被害人死亡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不是在于主观的故意,而是在于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是不是存在紧迫性程度。
就故意内容而言,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对被害人生命、
身体的危险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例如,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场所或者国家机关门前的,只能认定为遗弃罪。反之,如果将婴儿置于没有行人的场所,将行动艰难的老人带往悬崖边上扔下不管的,则应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
【真题】2017年卷二第15题
判断: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1]
【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选项中,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构成遗弃罪,如果甲不仅自己不尽扶养义务,同时还妨碍别人救助,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本题中,甲仅仅是自己不扶养,其行为与故意杀人并没有等价性,仅成立遗弃罪。
(四)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杀特定的人,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五)常见的竞合
1. 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危害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2. 非法拘禁、诬告陷害、徇私枉法、劫持航空器等行为本身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行为人对此有认识的,成立想象竞合犯。
3. 为杀人准备条件,准备条件行为成立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则是故意杀他人罪(预备)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旦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的,则要数罪并罚。
(六)常见的数罪并罚
1. 强奸过程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应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抢劫过程人出卖血液造中杀害前来阻止的第三人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过程中或者之后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应以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过失的情形),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3.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等,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而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过失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成死亡结果亡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故意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4.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结果属于意罚。而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之后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一罪。
(七)牵连犯
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毁坏财物的,按照牵连犯原则处理。但为了杀人,盗窃枪支,之后实施杀人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2000年卷二71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答案】ACD
【解析】
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后,杀人灭口的,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并罚,A正确。
乙强奸某女后,某女自杀属于异常情形,与乙的强奸行为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乙不成立故意杀人罪,B错误。
强迫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丙要丁杀死其夫,在丁拒绝的情况下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导致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丙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自杀,属于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成立故意杀人罪,C正确。
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属于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成立故意杀人罪,D正确。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法条竞合
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普通特殊法条关系,优先适用其它。【本法有排除性规定】
(二)结果加重。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这三个罪致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尤其区别遗弃和虐待,不要记混。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1. 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均是出于过失。
2. 不同点: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或者伤害的行为。伤害行为一般是看行为对于死亡结果发生的概率。对于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惩戒行为导致子女死亡、邻里之间由于民间纠纷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死亡,以及轻微暴行致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能轻易地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007年卷二14
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
【解析】
判断故意还是过失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张某推了赵某一把,仅仅是争执时的情绪宣泄,并不希望剥夺赵某的生命,即对危害结果持反对态度,不成立故意犯罪,AC错误。
过失犯罪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结果的发生,则属于意外事件,本题中工地碎石钢筋比较多,属于危险程度较高的场所,张某在推赵某的时候,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正确,D错误。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程度。原则上必须达到“轻伤”以上,“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实行过限问题,伤害通常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共同伤害的各共犯人,都应该对其他人可能造成的过限结果(死亡)有预见可能性。因此,各共犯人均需要对共同的行为(伤害行为)所衍生出的结果(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无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全体行为人都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
明知自己实施或参与他人某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实施或参与,对于最终出现的结果如何归责,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被害人自陷风险(或者危险接受)。
处理结论是: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015年卷二16
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答案】D
由于甲既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又以杀人故意砍乙两刀,若是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既遂一罪处理;若是后两刀熬成致命伤,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处理。据此可知,选项AB错误。
但是事实上却不能查明究竟是哪一刀造成了乙的死亡,应按照存疑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将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以杀人故意砍的两刀,而不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认定,故选项C错误。
由于法考坚持的理论认为杀人和伤害并非对立关系,杀人行为也可以视为一种伤害行为,那么可以将甲所砍的四刀均视为伤害行为,此时就算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但致命伤一定源自于这四刀伤害行为,故可以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若以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选项D正确。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主观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2、客观有组织出卖行为。组织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对“组织”的解释,也应该进行扩大解释,只要是有帮助作用的行为,都可以解释为组织出卖。出卖者直接将自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单纯购买人体器官,没有组织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3、对象要求是活体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同意,违法、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的,以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4、未经本人同意而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 18 周岁的人(包括经其同意或者承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客观方面
1、强行(强迫、暴力)奸淫(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1)胁迫: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包括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
但是,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故意,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动机错误,对行为人不定强奸罪)。
(2)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利用催眠术使妇女不知反抗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此种情形下,被害妇女的意志不自由。
1.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2. 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当女子将要离开男子住宅时,男子以轻微力量拉住女子的手,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暴力手段;当考生感觉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关照时,导师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就不给你毕业”的,不能认定为胁迫手段。
2、本罪保护的法益:妇女的性自主权。
注意:
还记得被害人的承诺么?性自主权可以承诺,但幼女与精神病人的承诺无效
3、对象,已满 14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二)主体
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三)奸淫幼女
1、对象,未满 14 周岁的幼女
2、行为,不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哪怕幼女主动勾引,只要跟幼女发生性交,即符合奸淫幼女的客观行为要件。
3、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幼女,包括明知其可能是幼女。
如果确实不知,也未采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其是幼女,但采取暴力等违背其意志的手段强行奸淫,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则应构成(普通)强奸罪。
4、司法解释规定
(1)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青梅竹马)。
(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5、加重情节
(1)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什么是当众?
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不要求被别人看到)。
(2)2 人以上轮奸的
(3)结果加重犯:强奸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必须是出于为了强奸的目的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 强奸的手段行为(暴力)一般不宜认为包括直接故意杀人行为,抢劫的手段行为可以是直接故意杀人,因为抢劫罪的最终目的是取财,因此,即便是把人打死,也可以达到取得财物的目的。强奸是以淫奸活人为目的,故强奸的手段行为(暴力)不可能是直接故意杀人,但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间接故意。
6、包容犯
(1)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容强奸(但不包容猥亵、侮辱妇女罪)。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奸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注意】强迫、组织卖淫不再包容(刑 9)
【注意】偷越国边境没有包容强奸。
7、婚内强奸
(1)原则:婚内强奸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2)例外:审判实践中,只有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婚内强奸才有限度地被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3)从刑法条文的表述看,强奸罪的对象“妇女”并没有排除妻子,因此,至少从文理解释上看,强奸罪的对象是包括妻子的。
150251 A 选项.
请判断:《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2]
【解析】
选项A正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其中行为主体为任何男性,行为对象则为任何女性,不存在身份上的限制。即使在司法实践中,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通常不会以强奸罪论处,但该行为本身毫无疑问属于“强奸妇女”。
核心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强制猥亵罪、侮辱罪
《刑法修正案9》后,年满 14 岁男女都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14 周岁以下成立猥亵儿童罪)
强制猥亵罪的对象是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强制侮辱罪的对象是妇女。不满14周岁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1、“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必须达到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单纯露阴、手淫不算(强迫他人观看除外),其他方法包括昏醉、欺骗。强迫情侣当面发生性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
2、对妇女不能是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对男人可以是性交行为。
3、对女性的猥亵、侮辱行为,只要侵犯了妇女的性意义上的决定权就可以了,不要求有满足性欲的目的。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也可以。
4、主体。包括女性,丈夫公然猥亵妻子的,也成立本罪。
(二)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包括“强奸”,女性强奸男性儿童的,可以成立猥亵儿童罪。
13年卷二59 D 选项
请判断:
成年妇女甲与 13 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3]
【解析】
选项D错误。首先,刑法认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不具有性处分权,无论其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交或对其猥亵,都视为强奸行为或强制猥亵行为;其次,性交属于特殊的猥亵行为,故甲与13周岁男孩乙发生性交相当于强制猥亵乙,构成猥亵儿童罪。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 234 条或者第 232 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强奸、猥亵对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