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我方主体) |
对方主体:审计客户 |
行为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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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 |
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 |
取得贷款或者担保(包括按揭贷款、银行透支、汽车贷款和信用卡等) |
非正常程序、条款、条件 |
不允许,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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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程序、条款、条件 |
如果该贷款对审计客户或取得贷款的会计师事务所是重要的,也可能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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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 |
不允许,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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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 |
取得贷款或者担保 |
非正常程序、条款、条件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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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程序、条款、条件 |
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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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 |
不允许,否则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谁?(我方主体) |
在哪儿(对方主体) |
行为 |
防范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审计客户 |
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 |
将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担保。 |
谁?(我方主体) |
在哪儿(对方主体) |
行为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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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审计客户 |
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或经纪账户 |
正常商业条件 |
不影响 |
非正常商业条件 |
不得 |
谁?(我方主体) |
在哪儿(对方主体) |
行为 |
结果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审计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共同开办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不得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密切的商业关系。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此类商业关系,应当予以终止。 如果此类商业关系涉及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团队。 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此类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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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互相推广) |
谁?(我方主体) |
在哪儿(对方主体) |
行为 |
结果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审计客户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上述各方作为投资者的任何组合 |
在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经济利益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拥有会涉及该实体经济利益的商业关系。 除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以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2)该经济利益对上述投资者或投资组合并不重大; (3)该经济利益不能使上述投资者或投资组合控制该实体。 |
谁?(我方主体) |
在哪儿(对方主体) |
行为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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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 |
审计客户 |
购买商品或服务 |
正常的商业程序公平交易 |
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
如果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采取防范措施: (1)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规模; (2)将相关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
我方主体 |
在审计客户任职(干什么的) |
结果 |
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主要近亲属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能够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或会计记录施加重大影响的职位(董高特); 或者在业务期间或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曾担任上述职务 |
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该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拥有此类关系的人员不得成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调离即可)。 |
可以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 |
将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的工作不涉及其主要/其他近亲属的职责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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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其他近亲属 |
董高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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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团队成员的其他密切关系密切关系的人员 |
董高特 |
即使该员工不是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也将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合理安排该成员的职责,使其工作不涉及与之存在密切关系的员工的职责范围。 |
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以外的人员的家庭和私人关系 |
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之间存在家庭或私人关系 |
可能因为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 (1)合理安排该合伙人或员工的职责,以减少对审计项目组可能产生的影响; 思考:为什么不是调离?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相关审计工作。 |
情形 |
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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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组“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董高特) |
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联系 |
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重要】。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将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①“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无权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 ②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③“前任合伙人、前任成员”未继续参与,并且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
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联系 |
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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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合伙人加入的某一实体并担任董高特,该实体随后成为审计客户 |
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3)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前任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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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团队某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
将因为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审计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在接到报告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
情形 |
说明 |
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董高特】 |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重要】 |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并且该合伙人未参与财务报表的审计,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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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董高特】 |
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12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
因企业合并导致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或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董高特】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1)该人员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2)该人员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报酬或福利都已全额支付(除非报酬或福利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3)该人员未继续参与,或在外界看来未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或专业活动; (4)已就该人员在审计客户中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口诀】出乎意料+报酬付清+再无瓜葛+参与讨论 |
一般 |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可能因自我评价、过度推介或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 (1)对借出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出员工不对其在借调期间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3)不安排借出员工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
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
同时满足: (1)仅短期向客户借出员工; (2)借出的员工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禁止提供的非鉴证服务 (3)借出的员工不得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且审计客户负责指导和监督该员工的活动。 |
情形 |
结果 |
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 |
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注册会计师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团队(不是本团队就可以)。 |
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之前 |
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评价不利影响存在与否以及严重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曾任的职务对现在的审计对象没有影响即可); (2)该成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3)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