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审计:第二十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2(04.14)

第二十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五、项目质量复核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重点】

由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因此,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除此之外,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2)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3)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

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为某一具体项目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拟委派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实务中,拟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以下情况的影响∶

(1)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例如,在同一年度内,由A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B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B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A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2)某一项目的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例如,甲注册会计师于2020 年度担任某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如果其在2021年度被委派担任同一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将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

【小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

胜任能力

时间和权威性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职业道德

独立、客观、公正

影响客观性的情形:

统一年度内,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某一项目的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至少冷却2年)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三)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的资质要求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也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除此之外,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履行对其分配的职责;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仍然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

六、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

(一)复核程序【重点】

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1)阅读并了解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

①与项目组就项目和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

②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监控和整改程序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可能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相关或影响该重大判断的领域识别出的缺陷进行的沟通。

(2)与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3)基于实施上述第1项和第2项程序获取的信息,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5)评价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并评价咨询得出的结论。

(6)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得出下列结论的依据

①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充分且适当的;

②项目合伙人能够确定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7)针对下列方面实施复核∶

①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②针对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复核被审阅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以及拟出具的审阅报告;

③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复核业务报告和鉴证对象信息(如适用)。

(二)项目质量复核的完成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怀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恰当,应当告知项目合伙人

如果这一怀疑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应当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

七、与项目质量复核有关的工作底稿【重点】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负责就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情况形成工作底稿。对项目质量复核形成的工作底稿应当足以使未曾接触该项目的、有经验的执业人员了解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及对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如有)所执行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在实施复核的过程中得出的结论

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及协助人员的姓名;

(2)已复核的业务工作底稿的识别特征;

(3)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的依据;

(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无法完成项目质量复核或项目质量复核已完成所发出的通知;

(5)完成项目质量复核的日期。

八、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管理和实现审计质量的领导责任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重点】。

审计项目合伙人可以将设计或实施某些审计程序、执行某些审计工作或采取某些行动的任务分配给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但审计项目合伙人仍然应当通过指导、监督这些审计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1)审计项目合伙人已经充分、适当地参与了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能够确定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是适当的;

(2)考虑了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与之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确保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了解与本审计项目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在签署审计报告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负责确定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已经得到遵守【重点】。

(三)业务执行

1.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

复核内容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对关键审计是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重点】∶

(1)重大事项;

(2)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

(3)根据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复核的时间

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管理层、治理层或相关监管机构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复核。

方式

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与审计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2.咨询

审计项目组在执行审计项目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不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审计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针对审计项目中需要咨询的事项,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对审计项目组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承担责任∶

①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咨询的事项;

②审计项目合伙人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

(2)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已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审计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重点】

(3)确定已与被咨询者就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达成一致意见【重点】

(4)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重点】

3.项目质量复核

只有在项目质量复核完成后,才签署审计报告。

4.意见分歧

在所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审计报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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