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1.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新设等方式成立分所(或分部),应当将该分所(或分部)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统一实施质量管理【重点】。
2.风险导向的思路。
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采用风险导向的思路。按照风险导向的思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要素设定质量目标。
(2)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
(3)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应对措施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取决于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
白话:定目标,评估风险,应对风险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事求是,根据本事务所及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量身定制"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
4.不断优化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是动态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
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时,应当了解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情况(风险点),包括相关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
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和领导层在全所范围内营造一种"质量至上" 的文化氛围【重点】,能够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设定良好的"高层基调",将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产生广泛和积极的影响。
1.三种质量管理的领导层
三种角色 |
责任 |
上述三类人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 |
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重点】 |
1.具备适当的知识、经验和资质; 2.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具有履行其责任所需要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3.具有充足的时间和资源履行其责任; 4.充分理解其应负的责任并接受对这些责任履行情况的问责。 |
事务所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 |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具体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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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 |
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 |
【特别提醒】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成员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政策和程序,不得干扰项目组按照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作出职业判断。
2.合伙人管理
合伙人管理环节 |
内容 |
晋升、培训、考核、分配、转入、退出的管理 |
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
员工(包括外部转人人员)晋升合伙人的管理 |
应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合伙人的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重点】,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近三年内执业曾经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人员,不得晋升合伙人。 |
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 在进行考核和收益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合伙人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应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
关于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的具体要求,请参见本教材第二十三章第五节"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制度的规定:
(1)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2)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
(3)每年对轮换情况进行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在决策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状况、业务风险以及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时间和资源,审慎作出承接与保持的决策。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业务,应当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如加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内部质量复核等,并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并且无不良执业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其中,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1)是否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是否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职业准则的规定;
(3)是否充分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业务特点、发展趋势、重大风险,以及该行业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情况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进行复核。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外部专家,也不包括为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内部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复核的层级、各层级的复核范围、执行复核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复核的记录要求等作出规定。
(1)项目质量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特别提醒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以是事务所内部,也可以是事务所外部人员!
【特别提醒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由事务所委派的,不能又项目合伙人来挑选!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项目质量复核制定政策和程序,并对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重点】∶
①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②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③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4)项目质量复核不同于项目组内部复核,二者主要区别如下【重点】∶
项目质量复核与项目组内部复核的区别
复核的主体不同 |
项目质量复核 |
由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执行 |
项目组内部复核 |
由项目组内部人员执行的复核,通常包括多个复核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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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业务范围不同 |
项目质量复核 |
仅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 |
项目组内部复核 |
适用于所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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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的内容不同 |
项目质量复核 |
主要聚焦于复核两个方面的内容∶ (1)项目组作出的判重大断;(2)根据重大判断得出的结论 |
项目组内部复核 |
内容比较宽泛,涉及项目的各个方面 |
分歧的来源 |
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 |
解决政策 |
1.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重点】。 |
2.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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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重点】。 |
业务报告在出具前,应当经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确认,确保其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并由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的人员(如适用)签署。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投入足够资源,建立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组建一支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团队,以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
(2)与专业技术支持相关的政策和程序,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的技术支持人员,确保相关业务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3)完善的工时管理系统,确保相关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执行业务,并为业绩评价提供依据;
(4)与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把职业准则的要求从实质上执行到位,确保执业人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为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支撑的;
监控活动 |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既包括定期实施的监控活动,又包括持续实施的监控活动 |
监控周期 |
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应当包括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的项目中周期性地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重点】。 |
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 |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执行监控活动所必需的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重点】; (2)具有客观性,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参与对其项目的监控活动【重点】。 |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下列人员进行业绩评价∶
(1)主要负责人;
(2)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3)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下列方面形成工作记录∶
(1)主要负责人和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各自的身份;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目标和质量风险;
(3)对应对措施的描述以及这些措施是如何应对质量风险的;
(4)实施的监控和整改程序
(5)主要负责人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的评价及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