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一、合同的生效
情形 |
生效时间 |
成立时生效 |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
批准、登记时生效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
附生效(解除)条件的 |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提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附生效(终止)期限的 |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失效)。 |
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依层次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其中,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我们已经学过了,现在来看看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 |
追认权 |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
催告权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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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提示】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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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有效 |
纯获益合同有效,如赠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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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立的合同有效,如小朋友之间拿胡萝卜换糖块 |
(1)本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总原则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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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规则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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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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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
给付货币的 |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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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不动产的 |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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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标的 |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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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
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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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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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 |
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以其明确向债务人表示接受该权利时发生。(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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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负担的合同) |
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
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
二、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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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1)暂时阻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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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 |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给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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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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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给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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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中止履行 |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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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 |
(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一)代位权(怠于行使)
含义 |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行使条件 |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
费用负担 |
(1)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行使效果 |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二) 撤销权(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适用情形 |
(1)因债务人放弃其债权(到期或未到期)、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提示】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 。有偿转让行为,以第三人恶意取得为要件,若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
行使期限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费用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行使效果 |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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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
撤销权 |
适用条件 |
(1)怠于行使合法到期债权 (2)不是专属债权 |
(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
已经到期 |
是否到期均可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诉讼中的第三人 |
债务人 |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
管辖法院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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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费用承担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