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证券法(一)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证券法(一)

一、债券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发行

规定

注册制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般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证监会注册。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条件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1.5倍

发行人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⑤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应当是专业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承销机构或依照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受托管理事项。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提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证券发行的程序

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的程序:
o_1g189mep818761381s3712lfh4k7.png
 

三、证券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部分)

转让情形

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①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早于接受委托之日的,自实际开展上述有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证券。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发表回复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注册
2条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