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保险法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保险合同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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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 |
要约 |
投保——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 |
承诺 |
承保——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注意】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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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注意】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同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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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
责任免除条款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对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 (2)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3)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上述(3)举例:张三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了车损险,投保时A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单次1万元以内的车损不赔,张三将小汽车转让给李四,未告知这一条,后李四发生单次车损3000元要求赔偿,说自己不知道10000元以下不赔,主张这条不生效,法院不会支持李四。 |
保险金额 |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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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
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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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
投保人的义务 |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
保险人的义务 |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①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施救费用等,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鉴定支出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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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 |
人寿保险: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