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二)
一、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方式 |
概念 |
适用情形 |
公开招标 |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
邀请招标 (3家以上) |
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选定合格供应商或承包商,只有接到邀请者方才有资格参与投标。 |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
竞争性谈判 (3家以上) |
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与供应商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通过谈判结果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单一来源采购 |
是指采购人直接从某个供应商或承包商处购买所需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采购方式。 |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
询价 (3家以上) |
是指采购人就采购项目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通过对报价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
二、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需遵循的一般程序包括: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采取适当方式完成采购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文件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事故,采购任务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