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证券法(二)
一、证券上市禁止交易的行为
禁止的交易行为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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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自己未买卖,也未建议他人买卖,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的人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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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 |
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见“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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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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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 场行为 |
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⑧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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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 |
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②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机构和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虚假陈述,但却同样是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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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客户行为 |
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④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⑤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
二、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