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信托法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信托法

一、信托无效

绝对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对无效

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债权人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人民法院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范围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取得的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处分而取得的财产;

(4)受托人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如被保险的信托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而灭失、毁损,根据保险单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信托财产的条件

需满足可转让性、确定性与合法所有性要求

①商誉、经营控制权等营业上的利益,因非确定的独立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②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具有专属性质的权利,因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且不能转移,也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如土地所有权

信托财产的特征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受益人只能主张信托利益,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权。

(4)偿债方面具有独立性。受托人占有和控制信托财产,但受托人无权用信托财产清偿其与信托无关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也无权要求通过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来满足其与这种债务相对应的债权。

(5)抵销方面具有独立性。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同一性)

信托设立后,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变化成各种形态,在信托结束前,不管信托财产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如资金变成了股票、债券等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①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知情权

②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权

③对违反信托权限行为的撤销权(知道1年内行使)

④对受托人的解任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的义务

谨慎义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釆取合理的谨慎,处理信托事务应当按照信托文件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忠实义务
(最根本)

①受托人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③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分别管理义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自己管理义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
义务与连带责任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①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②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③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书类设置与
报告、保密义务

①书类设置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的管理造册,并载明信托事务的处理状况。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②报告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③保密义务是指受托人对信托中了解到的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信托利益是指由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收益所产生的利益,包括本金及其孳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 务。

受托人的权利

报酬给付请求权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

优先受偿权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或者所受到的损害,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益人

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的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其中的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如果信托文件未对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起始时间作出特别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可以行使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权、对违反信托权限行为的撤销权以及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发表回复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