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一)
一、预算收支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
收入 |
税收收入 |
税收收入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 |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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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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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性收入 |
包括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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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
按功能分 |
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
按经济性质分 |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二、预算调整
事项 |
内容 |
预算调整的情形 |
(1)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 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 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 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
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 |
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
调整方案的审批 |
(1)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査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査和批准; (3)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制度 |
内容 |
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权: (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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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限制 |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
2. 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