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这个原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规定在《刑法》第3条。我们需要知道罪刑法定原则的两个思想渊源(即,这个原则的来源),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同时需要知道这个原则的思想基础,就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

(思想渊源和思想基础只要知道就可以哦,重点在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明确的罪刑法定。)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这一条规定在《刑法》第4条,也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凡是应该用到刑法的时候,对任何人,没有特权的,必须适用刑法。

3. 罪刑相适用原则

这一条规定在《刑法》第5条,也就是江湖儿女常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我干的事情我来负责”。即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要和 TA 犯的事情相当,犯了多大的事情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本章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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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核心法条:《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渊源(罪刑法定原则从哪里来?)

1. 三权分立学说

罪刑法定,也就是犯罪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这是立法权对司法权的一种牵制,也是防止司法专断的表现。这是一种权力制约平衡的体现。

2. 心理强制说

 

(二)思想基础(为什么要有罪刑法定?)

1. 民主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

民主主义的意思即,刑法是由能够体现人民意志的全国人大做出的。刑法其特殊性在上一章已经表述,其对于公民的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有着处置的权力。因此,刑法制定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基于民主主义的要求,定罪量刑只能依据成文法的规定来进行。(网络民意、报道舆论都不是人民的意志)

2. 尊重人权的要求。

即,罪刑必须法定是为了让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大家可以想象,如果我们没有人知道法律是什么,那么就会陷入惶恐不安中,因为我们不知道自己正在做的事情是不是违法的,是不是犯罪,会不会被处罚。显然,将国民陷入这种恐慌之中是很不人道的。处于尊重人权的考虑,处于保护国民预测可能性的考虑,犯罪和刑罚必须通过成文法的方式规定下来,让国民能够通过刑法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即让国民有预测可能性。

(三)适用对象

所有人,但尤其需要突出两类人,他们并不会因为执法后者立法的身份而被特殊对待。

1. 司法人员(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等)。

2. 立法人员。即,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要做到明确、清晰。

(四)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本质上约束的是国家的权利。通过约束国家的权利来保障国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国家很强大,但是刑法要保护我们小老百姓不被国家欺负。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刑法。

 (五)基本内容 ★★★★★ 

1. 成文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禁止习惯法

1)法律主义

即,罪刑法定的“法”是哪些法?这里的“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也就是我们在第一章中定义的四类刑法。

2)禁止习惯法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规、习惯法、判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可能有助于对刑法的理解,但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

事前的罪刑法定,即禁止溯及既往,是指不能用事后的法律来衡量事前的行为这是处于保护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力和自由的考虑。

但是存在意外,即,刑罚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3.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超出了法律的含义,违反了民主主义(和人民的意志所要表达的内容不一致),也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国民在做自己的行为是不可预料到后果)。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 确定的罪刑法定

明确性

要求刑法的规定要明确适当。需要注意,明确性的要求和罪名规定的模式(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没有关系,和字数没有关系,和规定对不对也没有关系。比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只规定了“故意杀人的”,没有规定具体规定什么事故意杀人。这是一个简单罪状,它并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因为“故意杀人的”很好理解,每个认字的同学都知道,没有再解释的必要。

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是指只规定了某种行为需要判处刑罚,但是不规定刑罚的种类。比如“在地铁上吃东西的,判处刑罚”,但是判处什么刑罚?拘役?有期徒刑?没说。这就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了。

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只规定了某种行为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不规定刑期。比如,“在地铁上吃东西的,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有期徒刑几年?6个月?10年?没说。这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刑法的特性之一就是保障性,上面已经说过,他是兜底的,保底的法律。因此,能够用其他法律解决的,就不用刑法。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这是人道主义的要求,要求犯的错误和受到的刑罚向匹配。不能因为这个人是“坏人”就不管犯了多大的错就统统枪毙,也不能因为有人有钱有权就简单了事。

【总结】

我们来把上面的四个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总结一下吧~
 

练一练

2014年卷二第3题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地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核心法条:《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基本内容

什么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呢?就是你犯的罪和你要受到的刑罚的轻重必须是相当的。刑罚的轻重取决于两个方面,客观的罪行(你的行为有多坏)、主观的责任(你的内心有多邪恶)。

刑罚的轻重=客观的罪行+主观的责任

即,刑法的轻重要和客观的罪行和主观的责任相适应。

(二)具体适用

那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如何贯穿在真个刑法中的呢?从刑法的立法开始,到法院衡量如何判刑,到执行刑罚,到处可见这个原则。

立法:考虑犯罪性质。立法的时候要合理规定各种犯罪的法定刑。比如,盗窃罪一律判处死刑,就不符合这个原则。
 
量刑:考虑犯罪的情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行刑:考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变化,兼顾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作出减刑、假释等。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核心法条:《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首先,这是一个司法原则。为什么呢?因为这个原则写的很清楚,平等“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就是司法,那就自然和立法没有关系。因此“立法平等”之类的措辞是错误的

其次,这里的平等,强调的是没有特权。即只要有人犯了罪,不管是什么身份,都要平等地在刑法之下受到审判和处罚。

 

[1]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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