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
简单来说,我们这一节来认识两个要件:行为对象、危害结果。
一、行为对象
知识框架
行为对象是指犯罪的对象,即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等。比如,故意杀人罪里面的“人”;盗窃罪里面的“财物”等。行为和行为对象是同时存在的,只要有行为,就会有行为对象。但是,行为对象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就没有行为对象;一个犯罪也不一定只有一个行为对象,比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物。
行为对象和孳生之物。行为对象和孳生之物不同,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它和行为对象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不产生于行为的时候,而产生于行为之后。
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不是行为对象。又如,职业杀手所领得的报酬,不是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与犯罪工具。行为对象与犯罪工具不同。例如,飞车抢劫中的摩托车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盗窃罪中的钥匙是犯罪工具,不是行为对象。但是有时犯罪工具会和行为对象合二为一。例如,销售伪劣产品罪、使用假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伪劣产品、假币、假冒的注册商标既是犯罪工具,又是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比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行为对象。
二、危害结果
知识框架
(一)分类
犯罪的过程就是行为制造危险,危险性增加,最后现实化为实害结果的过程。这里的“结果”是“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两者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会在下一个小结讲述)。同时,这个结果必须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可以分为两类:
1. 实害结果
实害结果也叫做侵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侵害事实,比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2. 危险结果
危险结果,也叫做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根据危险的发小程度,危险可以分为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法律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了具体现实危险。危险程度比较大。
抽象危险是指,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法律保护的法益造成的仅仅是抽象缓和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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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结果犯) |
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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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 |
抽象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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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 |
某个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被称为实害犯。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 |
某个犯罪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被称为具体危险犯。 |
某个犯罪成立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这种犯罪被称为抽象危险犯。 |
犯罪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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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成为了实害结果。 |
着手后的实行行为对法医的危险是具体显示的危险,即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遂犯属于具体危险犯。 |
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是抽象的危险,所以预备阶段的预备犯罪和中止犯属于抽象危险犯。 |
(二)实害犯和危险犯
实害犯和危险犯是建立在前面对危险的分类上的。实害犯和危险犯这一组分类在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中有不同的理解(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不同阶段,会在之后的犯罪形态中具体描述。
栗子教你一招:如何判断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1. 看法条中成立犯罪的要求有没有类似“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有,就是实害犯。
2. 看法条中成立犯罪的要求有没有类似“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有,就是具体危险犯
3. 看法条中成立犯罪的要求若只要是指某个行为就可以,就是抽象危险犯。
(三)行为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和结果犯这一组分类在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中也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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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 |
结果犯 |
犯罪成立 |
只要实施了行为,不需要有实害结果,就成立犯罪。 比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 |
不仅需要事实行为,还需要有实害结果,即,实害结果也是犯罪构成要件。 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有实害结果,因此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其他的比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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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 |
如果,分不清楚危险与实害结果,或者不宜将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条件的,那就只能将行为制造的危险的状态作为既遂条件,这种犯罪称为行为犯。 |
首先,要能够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的罪都能够区别的开危险和实害结果的),即两者之间有清晰的间隔,那么可以将实害结果规定为既遂结果。这样把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称为结果犯。 |
(四)结果加重犯和其他法定刑升格条件
1. 四类法定刑升格条件
分则有很多罪名都规定有法定刑升格(即,只要满足某写特定的条件,法定刑就会提高)的情况,这些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个是结果加重犯,也被叫做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升格条件的情形。比如: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形。
第二个是加重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地点或者针对特定的对象或者是适用特定的方式实施犯罪,刑法因其特殊性提高了法定刑的情况。比如入户抢劫的“入户”、持枪抢劫的“持枪”、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中的“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第三个是结合犯,是指两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犯罪,从而法定刑提高。比如说:拐卖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不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一起处罚,而是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同时应为强奸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高。同时,还有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
第四个是量刑规则,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以及数额或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以上四种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中,结果加重犯最为重要,也是法考的重点。
2.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中,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了两个结果,一个是基本结果,一个是加重结果。
比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强奸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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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 |
基本结果 |
加重结果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故意伤害 |
伤害 |
死亡 |
强奸罪致人重伤 |
强奸 |
性自主被侵犯 |
重伤 |
要成立结果加重犯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法律明文规定。
(2)因果关系。
加重结果应当是对基本犯罪的对象造成的,如果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会在后面一节,因果关系中),原则上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但有少数会对结果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要求。
比如:【故意伤害致死】
比如:【抢劫致人死亡】
比如:【强奸罪】
比如:【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比如:【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
(3)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要有关联性,并且在程度上更严重。这就排除了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也和结伴犯罪结果没有关联性的加重结果。
比如:【故意伤害致死】
比如:【抢劫致人死亡】
比如:【强奸罪】
(4)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罪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 排除了行为人其他的行为导致加重结果的
❈ 排除了由医生的重大过失导致的、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加重结果
❈ 犯罪行为必然会引发的加重结果,那就认定有因果关系
(5)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对基本犯罪 |
对加重结果 |
常考 |
故意 |
故意 |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
故意 |
过失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死亡”的结果,如果行为人是过失,那么成立的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则成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 |
2015年卷二第8题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
【答案】C
【解析】
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即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
选项A错误。可以认为杀人行为能包容评价伤害行为,但结果加重犯的判断以法律是否规定为标准,但《刑法》同时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可见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原因在于,杀人行为与伤害行为的基本行为模式所侵犯的法益层级不同,前者侵犯生命法益,后者侵犯身体、健康法益,不可混同。
选项B错误。《刑法》对强奸罪规定了“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而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现经《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为强制猥亵罪)则没有规定相应内容。因此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致人重伤、死亡,则成立强制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但在本选项中,乙系自行跳楼身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为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选项D错误。《刑法》规定了“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但其认定要求致人死亡的行为与抢劫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如在压制被害人反抗时致其死亡(即使用暴力方法)、或通过致第三人死亡的方式当场压制被害人反抗(即使用胁迫方法)等。在本选项中,甲杀害丙的行为与对乙实施的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得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而应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实行行为,以数罪并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