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准予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主要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在生产、经营商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其中:销售费用主要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销售佣金是否符合对象、方式、比例等规定。
管理费用主要注意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主要注意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税金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当期直接扣除,二是计入了资产的成本,慢慢扣除。下面给大家列举出来,不是让大家记忆,稍微了解即可。
是否扣除 |
扣除方式 |
税金 |
允许扣除 |
作为税金扣除 |
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出口关税、环境保护税 |
计入相关资本 |
契税、车辆购置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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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 |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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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 |
工资、薪金支出 |
据实扣除。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14%,包括: ①企业内设福利部门(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等)的设备、设施、人员工资社保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③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他福利等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2%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社会保险费 |
①基本“四险一金”可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规定范围内可扣除; ②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符合规定可扣除的商业保险准予扣除; ③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④企业购买的财产保险可扣除。 |
借款费用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资本化的金额计入资本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扣除。 |
利息费用 |
①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数额可以据实扣除 ②如果是关联企业的借款,因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税,为了防止“实股明债”,规定了债股比,金融企业是“5:1”,非金融企业是“2:1” |
公益性捐赠支出 |
①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的12%,准予当年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②不能直接捐赠(指直接将捐赠给予受捐赠者),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捐赠 ③包括:救助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④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
业务招待费 |
①两个标准:一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一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销售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③企业筹办期间,发生与筹办有关的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①标准:销售(营业)收入的15% ②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③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④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保险费 |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扣除 |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
①财产保险企业按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财产保险超额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②其他企业,按收入金额的5% ③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委托个人代理除外) ④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
基本原则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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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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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非正式员工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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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
作为劳务费支出 |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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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行权 |
实际行权时公允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工资薪金 |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要等待的 |
①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上是要确认费用的,但是税法不认可,因为税法坚持实际支付原则 ②等到可行权日之后,按照每年实际行权的数量,根据公允价值和实际行权支付的价格的差额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
种类 |
标准 |
当年不足抵扣,以后是否还可继续抵扣 |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的14% |
× |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的2% |
× |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的8% |
√ |
(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扣除。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3.保险费
种类 |
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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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
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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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 |
基本保险 |
按规定标准缴纳的部分可以扣除 |
补充保险 |
在规定范围内可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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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
①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符合规定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②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
扣除方式 |
适用范围 |
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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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扣除 |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③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④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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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扣除 |
利率限制 |
①非金融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利率限制+本金限制 |
①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提示】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①利率限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②本金限制(债股比):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
扣除标准 |
孰低原则 |
①实际发生额的60% ②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销售收入 |
①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不得扣除现金折扣 即:会计“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其他业务收入”+税法“视同销售收入” ②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③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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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部分 |
当年不能扣除的部分,以后年度不得继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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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筹建期间 |
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股权投资企业 |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一般规定 |
扣除标准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 |
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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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筹建期间 |
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特殊企业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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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 |
①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扣除限额 |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指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 |
超过部分 |
准予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
捐赠要求 |
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直接捐赠是指直接将捐赠给予受捐赠者 |
特殊规定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税前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资产成本+转出进项-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2)企业因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资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
扣除方式 |
企业类型 |
扣除规定 |
扣除限额 |
保险企业 |
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电信企业 |
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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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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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扣除 |
从事代理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 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 据实扣除 |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和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0.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税收政策(2022年新增)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3)
11.关于可转换债券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2022年新增)
(1)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纳税调增):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