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税务登记管理
(1)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账簿凭证管理
3.企业所得税
代表机构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25%)
4.其他税种
5.税务申报要求
代表机构的纳税地点是机构、场所所在地。
采取据实申报方式的代表机构应该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境外单位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范围,且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则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2.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 |
按收入总额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
按成本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 |
解释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
转让财产所得 |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其他所得 |
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私教解读】
(1)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财产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2.扣缴税款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3.其他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其中,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外汇资金。
①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③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①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②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③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④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⑤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⑥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⑦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⑧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⑩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⑪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⑫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⑬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⑭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⑮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⑯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⑰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企业性质 |
抵免范围 |
居民企业 |
①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税额 ②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
非居民企业 |
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抵免方法 |
适用范围 |
直接抵免 |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①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 ②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母子公司) |
间接抵免 |
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母子公司) |
①确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②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③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④将抵免限额与境外已纳税额比较,按较小一方抵免——确定实际抵免税额:“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不分国不分项。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
一般情况 |
①境外税前所得=境外所得+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 ②境外税前所得=分回收益÷(1-预提所得税税率) |
股息、红利所得 |
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直接缴纳税款+间接负担的税额 |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 |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规定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 |
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第二层—第五层 |
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
取得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私教解读】
①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
②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③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该层企业由于从下一层企业分回股息(红利)而间接负担的由下一层企业就其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④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是指该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实际分配的扣缴预提所得税前的股息(红利)数额;
⑤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是指该层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就其利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