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总论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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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
内涵 |
本质 |
分配关系 |
征税依据 |
政治权力(≠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管理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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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目的 |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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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
特征 |
义务性法规 |
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 【记忆点拨】税收=无偿性+强制性 |
综合性法规 (≠单一性) |
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内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 【记忆点拨】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构成(主体、客体、内容)+产生、变更与消灭+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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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
主体 |
①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②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属地兼+属人原则) |
客体 |
征税对象(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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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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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变更和消灭 |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法产生) 【疑难点拨】税收法律事实=税收法律事件(客观事件,如自然灾害)+税收法律行为(正常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活动,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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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疑难点拨】法律地位平等,但法律内容不平等 |
三、税收原则
原则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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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 (核心) |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实体法定(立法角度) |
①税种开征法定 ②要素变动法定 ③征税要素明确 【速记词】都要“依法办事” |
税务合法性原则——程序法定(执法角度) |
①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 ②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 【速记词】征收法定程序明确+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随意减征、免征或停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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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 |
税收横向公平 |
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
税收纵向公平 |
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疑难点拨】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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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效率原则 |
经济效率 |
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
行政效率 |
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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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 |
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不被表象所迷惑”),例如核定征收 |
原则 |
内容 |
法律优位 |
①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②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疑难点拨】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无效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速记词】“旧事旧办” |
新法优于 |
(=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速记词】“喜新厌旧”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打破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速记词】“特事特办” |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①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②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
程序优于 |
即在税收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速记词】“先走程序、再维权” |
【过关笔记】
(1)基本原则→“效率+法定+公平+实质”
(2)记住“基本原则”,排除法选出“适用原则”
【疑难点拨】国际法>国内法
四、税法要素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事项 |
具体规定 |
基本形式 |
纳税人=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营利、非营利、特别) |
分类 |
自然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 法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
相关概念 |
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 ①纳税人=负税人(如:企业所得税); ②纳税人≠负税人(如:增值税) |
扣缴义务人: ①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如:个人所得税) ②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代收代缴税款(如: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 |
概念 |
与征税对象的关系 |
作用或形态 |
税目 |
质的界定 |
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广度(≠深度) |
税基(计税依据) |
量的规定 |
从价计征——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
从量计征——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
【疑难点拨】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要规定税目,并且税基≠税法要素。
(四)纳税环节——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按期、按次、按年)+缴库期限(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六)纳税地点——纳税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点。
基本形式 |
示例 |
税基式减免 |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免征额) |
税率式减免 |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 |
税额式减免 |
全部免税、减半征收等 |
五、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法规分类 |
立法机关 |
形式 |
说明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法律 |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印花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
授权立法 |
全国人大及其 |
暂行 |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如《消费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 |
条例、实施细则 |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
地方人大及其 |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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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章 |
国务院税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 |
办法、实施细则 |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代理试行办法》 |
地方政府 |
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税收立法程序的三个阶段=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
1.税收实体法体系
税法体系 |
分类 |
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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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体系 |
主体 |
商品(货物)和劳务税 |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所得税(直接税)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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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体 |
财产和行为税 |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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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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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税类 |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 |
2.税收程序法体系
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六、税收执法
征收机关 |
税种 |
海关 |
关税、船舶吨税 |
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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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
除关税、船舶吨税之外(16税) |
同时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收入划分 |
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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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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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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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与地方 |
3大税 |
增值税 |
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分享50%。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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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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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税 |
城市维护 |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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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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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他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
七、税务权利和义务
—— |
税务行政主体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权利 |
①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是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③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义务 |
①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③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⑤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⑥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监督检查 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⑨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⑩回避制度 |
①必须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③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
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内容
事项 |
具体规定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
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
涉税业务内容 |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8)其他涉税服务 |
九、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税收管辖划分原则 |
具体含义 |
属地原则 |
地域管辖权 |
属人原则 |
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
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 |
1.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及原因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分别进行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事项 |
具体规定 |
前提条件 |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
根本原因 |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
产生的情形 |
①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②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③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速记词】“居民(公民)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相互组合,无其他管辖权 |
2.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
产生原因 |
征税主体(国家) |
纳税人 |
税源 |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
不同征税原则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
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
不同 |
不同 |
相同 |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
复合税制度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疑难点拨】国际税收中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章节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