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涉及三种计税方法:
3种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从价定率计税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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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卷烟厂生产出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出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时候,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用交纳消费税,待卷烟销售的时候再缴税,以防止重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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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其他方面 |
内容 |
①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税务处理 |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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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如果当月没有销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③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征税方式 |
消费税 |
增值税 |
成本利润率 |
从价定率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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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 |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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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考点收纳盒】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处理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
出厂销售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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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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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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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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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移送使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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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使用数量 |
定义 |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他一律不是委托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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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缴纳 |
一般 |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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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个人加工 |
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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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代缴的处理 |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对委托方要补征税款。要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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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一般情况 |
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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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 |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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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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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计税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价×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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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出售 |
含义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又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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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直接出售 |
不再缴纳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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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出售 |
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提示】
①材料成本是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和将材料运往委托方加工地的运费),不含增值税金额;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如果是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材料成本=收购价×(1-扣除率)+运费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按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征消费税
3.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考点收纳盒】自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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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环节 |
委托加工环节 |
进口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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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 |
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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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位 |
从价定率 |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用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没有溶剂油)
【提示】
①没有“酒、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手表、摩托车”7项;
②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允许抵扣(仅限于外购);
③同类消费品才能抵扣。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
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1)外购(进口)已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其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买价不含增值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 |
从事卷烟批发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计税方法 |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
税率 |
11%+0.005元/支(250元/箱) |
计税依据 |
①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②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全部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
纳税地点 |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税款扣除 |
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征税范围 |
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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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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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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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 |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
应纳税额=生产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10%) |
出口免税并退税 |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
出口免税不退税 |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
出口不免税不退税 |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
五、征收管理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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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应税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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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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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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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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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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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其中以1个月或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环节 |
纳税地点 |
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委托加工(除受托方为个人) |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进口 |
报关地海关 |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 |
①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