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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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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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 |
内容 |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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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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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解决 |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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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法律)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行为能力)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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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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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
组成 |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 (2)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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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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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2)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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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效力 |
生效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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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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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
二、诉讼(掌握)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经济纠纷涉及的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本节主要就民事诉讼予以介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诉讼管辖:谁来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
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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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同级之间 |
一般 |
①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 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特殊 |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⑥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等等。 【提示】①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②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④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⑤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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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上下级之间 |
基层人民法院 |
第一审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 |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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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
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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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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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
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②只有合同之债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