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11:第四章 证券法(二)+保险法

第四章 证券法(二)+保险法
一、证券上市禁止交易的行为(2020年新修改,重点掌握)

禁止的交易行为

内容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自己未买卖,也未建议他人买卖,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的人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

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股票发行公司:见下文“信息披露”中股票发行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见下文“信息披露”中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操纵证券市场

行为

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制造虚假陈述

行为

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二、一致行动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保险合同

内容

订立

要约

投保——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

承诺

承保——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

【注意】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成立时间

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注意】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同追认

条款

保险责任和责任

免除

责任免除条款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对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
(1)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
列举式加以规定;

(2)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3)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

不一致

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 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2. 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3. 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4. 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履行

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施救费用等,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鉴定支出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索赔

人寿保险:5,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保险:
2,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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