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10:第四章 证券法(一)

第四章 证券法(一)
一、合格投资者的资质条件

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二、债券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发行

规定

注册制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0年新修改)

一般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证监会注册。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条件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

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②核准制下,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12+24

非公开

发行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发行人的董监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提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规定。

三、证券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部分)
 

转让情形

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此条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2020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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