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一般规定
内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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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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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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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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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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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委托代理 |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但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仍有效[b1] :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
法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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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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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但被代理人或被代理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
(二)无权代理
内容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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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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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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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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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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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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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保护善意相对人) |
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