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19: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

 

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票据主要分为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和票据责任是票据法的核心。

一、票据行为

形式要件

规定

签章

1.要求:

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无效签章的后果: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其他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

各类票据必须绝对记载:种类、金额、收款人、日期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应记未记,票据行为仍然有效,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推定。

非法定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二、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概念

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

签章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

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

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不属于票据变造:

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效力

票据的伪造自始无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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