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制度,其中合伙企业制度需要重点掌握。对于合伙企业法,考试中考查的较多,要注意区分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各自的特点,两者对比学习记忆,效果更佳。
【知识点】
一、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关系 |
内容 |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
首先: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其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①无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清偿不以出资额为限,而是以自有财产清偿。 ②连带: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其债权,该合伙人不得以出资大小、合伙协议约定、有担保人等理由拒绝。 最后: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①若某一个合伙人的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比例的,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分担比例按照合伙企业损益分配原则来确定。 ②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迫索的情况。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二、退伙
分类 |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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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退伙 (自愿的意思表示) |
协议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通知退伙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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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伙 (出现法律规定事由) |
当然退伙 (丧失能力、资格、死亡) |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①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②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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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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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行为不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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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②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③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