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依据 |
分类 |
内容 |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 |
单方法律行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
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
多方法律行为: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
例如合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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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 |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 |
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
无偿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不需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
例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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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
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
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非要式法律行为: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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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
例如,借款合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从合同) |
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是法律行为的实质性要素,其用于对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意思表示为法
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此外,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如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2.生效要件
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生效
注意: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生效要件 |
情形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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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无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无效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2个有效: ①纯获益;②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立的合同; 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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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
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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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 |
(1)意思自由 指当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不存在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 (2)意思与表示相一致 指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谋虚假表示、错误、误传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
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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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其基础均在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
(四)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无效法律行为,多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因而欠缺生效要件,所以不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法律行为,可能引发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
无效的民事行为 |
情形 |
特殊规定 |
种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
—— |
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
双方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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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强调恶意以损害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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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
其基础均在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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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①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定金合同); ②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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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恶意串通)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行政、刑事制裁) |
(五)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内容 |
说明 |
种类(违反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②受欺诈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受胁迫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境地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
撤销权 |
撤销权人的权利: ①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
效力: ①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②若撤销权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成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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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①受欺诈、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④最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一直不知道) |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
含义 |
效力 |
附条件 |
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
①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②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保护弱者) |
附期限 |
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
【提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附条件是根据不确定的事实,附期限的依据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