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4: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知识点】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明显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
违反法律的条款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造成对方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失效

时间不同

要约发出后、生效前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

——

目的不同

阻止要约的生效

让生效的要约失效

条件不同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生效前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即承诺发出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限制不同

不限制

有限制: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如,写明“请在7天之内回复”,则在7天内不能撤销要约)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如,写明“本要约不会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

三、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效力:

(1)暂时阻止
(2)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3)
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给后履行一方的权利

效力: 

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给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效力

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

(1)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发表回复
你还没有登录,请先登录注册
1条回复
  • 2楼 耿明 2019-07-27
    格式条款无效情形:1、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2、给对方造成损失或重大伤害的格式条款无效 3、明显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1、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同时存在的,按非格式条款  3、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按通常解释。
    要约邀请没有明确的内容,要约有明确的内容。要约与承诺均是到达生效,且均可撤回,但承诺不得撤销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明确写明不得撤销的情形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已经为要约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抗辩权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后履行抗辩权,有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有权先不履行,待后履行一方的恢复清偿能力或提供担保,再回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