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
直接对外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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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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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时候再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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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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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移送使用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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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使用数量 |
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他一律不是委托加工!
2、代收代缴的规定
(1)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委托方收回后没有加价出售,为直接出售,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加价出售,需要缴纳消费税,但之前的可以全部抵扣(考点)
(4)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的,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对委托方要补征税款。要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考点)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注意,这里是受托方的价格)
(2)如果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价格高低不同,应采用加权平均计算;
(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这里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是不含增值税的
(2)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提示】计征消费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组成的计税价格应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当然,如果进口的货物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组价中的消费税为零。
【例题1·单选题】某贸易公司2018年7月以邮运方式从国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经海关审定的货物价格为30万元、邮费1万元。当月将该批化妆品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55万元。该批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15%、消费税税率也为15%。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14年B卷) A.9万元 B.12.86万元 C.14.79万元 D.6.29万元 【答案】 D 【解析】将进口化妆品在国内销售的,进口环节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但是进口后的销售环节不需要再计算缴纳消费税。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该公司当月应缴纳消费税=(30+1)×(1+15%)/(1-15%)×15%=6.29(万元)。 |
1、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包括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的范围
(1)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没有溶剂油)
【提示】 (1)自2015年5月1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其已纳税款准予扣除,注意摩托车是委托加工收回的才可以扣除,外购的不允许扣除。 (4)没有“酒、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手表”6项 |
【例题2·多选题】下列产品中,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准许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有( )。(2015年) A.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答案】AD 【解析】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卷烟、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摩托车、葡萄酒。选项BC 没有购买环节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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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出口退税 |
消费税出口退税 |
总政策 |
零税率 |
免税 |
退税比率 |
使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
使用征税率计算退税 |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 |
采用免抵退税政策 |
采用免税但不退税政策 |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
采用免退税政策 |
采用免税并退税政策 |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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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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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
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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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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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移送使用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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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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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报关进口的当天 |
纳税环节 |
纳税地点 |
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
委托加工(除受托方为个人) |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
进口 |
报关地海关 |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 |
1、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范围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