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DAY20(税法总论及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 税法总论

一、税法的概念

二、税法原则

三、税法要素

四、税收立法机关

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

1、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经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经一段时间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国务院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其中营业税已于2016年终止)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

 

五、税收立法程序

六、税收收入划分

七、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保密。(保密主要是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依法享有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义务

(1)必须依法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八、税收管辖权

第二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适用范围

二、税务登记时限

适用纳税人

登记时限

受理的税务机关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

①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内;

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日起30

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

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一)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注意】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只有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才能够变更登记,如果涉及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变动,那就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然后重新办理开业登记。

(二)注销登记

情形

登记时间

①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

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登记机关的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③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④被吊销营业执照

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6.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 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4.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 日内,办理《外管证》的缴销手续。

四、账簿、凭证、发票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适用的纳税人

具体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 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2.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另有规定者外,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3.发票管理

(1)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制定,不得印制发票。

(3)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五、纳税申报管理

1.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基本要点

主要规定

办理纳税申报的主体

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指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六、税款征收的原则及方式

1.税款征收的原则

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按时间先后论优先级(实际上是平等关系):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3)查验征收——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4)定期定额征收——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5)委托代征税款——小额、零星税源的征收

(6)邮寄纳税——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不方便的纳税人

(7)其他方式

七、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延期缴纳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

因不可抗力;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批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滞纳金制度

(1)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注意这里征收滞纳金开始的时间)

(2)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实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

八、税收保全措施

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前提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所以税收保全措施是一项预防措施)

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可采取两种主要形式:

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含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

【注意】审批单位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金额(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4)纳税人按期限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 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扣押物品范围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金额限定

(1)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就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的费用。

时间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终止

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税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果超过限定的期限纳税人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九、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原则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法定程序

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主要采取两种措施:

①直接扣款——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事项

(1)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时,必须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得直接采取措施。如果执行人或者家属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但是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他们作为执行措施的见证人,也是税务机关执行工资的协助人。

(2)采取措施应当以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限。(必要的生产工具,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能采取措施,应保留)

(3)对于不可分割的超过采取措施金额的财产,且在没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进行拍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费用。(抵缴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4)采取措施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交税务机关保管。

对于查封的商品等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不会减少价值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过错造成损失的,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

(5)应采取措施查封、扣押的商品变价时一般采取拍卖的形式,无法拍卖或者不适合拍卖的,可以交由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如果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应当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

【小结】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比

 

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前提

未提供纳税担保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审批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措施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十、欠税清缴制度

主要措施

说明

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欠税清缴制度

(1)离境清税制度。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组织其出境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十一、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种类

原因

措施

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罚款

①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追征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补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导致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年。

特殊情况: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偷税、漏税、骗税

不受时间限制

十二、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人

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纳税担保能力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

不能作为保证人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特别提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十三、纳税抵押

1.可抵押财产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扣的合法财产。

2.不可抵押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工艺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十四、纳税质押

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押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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