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14:第六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本章主要介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他人进行事务管理时,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知识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具有中国国籍自然人。

二、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情况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该被聘用人员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与本企业进行交易,要经过投资人同意。

四、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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