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容在历年真题中多有涉及,大家学习此考点时应该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对比学习,否则容易混淆。
【知识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四、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市公司中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