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每日推送8:第四章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法
 

对于第四章合同法涉及的具体合同,考生应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熟悉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知识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风险承担

情形

出卖人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
(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买受人

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利息)

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注意】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其他的,约定不明,应按习惯确定利息。

三、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及其特殊情形)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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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回复
  • 2楼 2019-05-29
    除外情况中: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这条如果承租人之前不清楚房屋的抵押情况也生效吗?
    • 丁丁 2019-05-29
      也是生效的。债权人有权变卖财产实现自己的权益,而承租人的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 3楼 冰罂粟 2019-08-01
    【买卖风险负担】
    1、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卖家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买家主张不负担风险的,法院应予支持;
    2、买家原因标的物不能按期交的,买家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
    3、买卖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卖家交给第一承运人后,物的风险由买家承担;
    【利息支付】
    4、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其他的,约定不明,应按习惯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