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四章合同法涉及的具体合同,考生应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熟悉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知识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风险承担 |
情形 |
出卖人 |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 (2)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
买受人 |
标的物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注意】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买受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 (5)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二、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利息)
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注意】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其他的,约定不明,应按习惯确定利息。
三、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及其特殊情形)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