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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制度3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
(一)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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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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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 |
公众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
合格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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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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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数量 |
无要求 |
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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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 |
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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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信用评级 |
应当进行信用评级 |
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 |
1.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条件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格投资者
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二)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1.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1)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3)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2.债券持有人会议
(1)上市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2)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重要几点)
①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②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③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3)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非分离与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公开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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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非分离交易) |
公开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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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 |
一般条件 |
符合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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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 |
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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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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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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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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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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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 |
每张面值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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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
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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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
担保 |
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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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范围 |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 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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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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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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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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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股份 |
转股时间 |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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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价格 |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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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组
(一)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致行动人
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不得收购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三)持股权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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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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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5%时 |
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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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5%之后,每增加或者减少5% |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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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5%之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 |
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只需通知公告,可以买卖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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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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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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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获得股权,无法准确在5%的时点停下,故对此放松为“达到或者超过5%”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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