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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3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1.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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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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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
每年一次。上市公司于上一年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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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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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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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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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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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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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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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
普通事项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章程规定,通常是经会议代表1/2以上或过半数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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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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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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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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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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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
成员为5至19人; 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成员为3-1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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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有公司职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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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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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由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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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
会议召开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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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方式 |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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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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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到两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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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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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组成 |
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含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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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任期 |
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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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
设主席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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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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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开 |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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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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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方式 |
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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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不是必设机构而是选设机构。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无此限制)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经济组织兼职。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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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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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
组成 |
成员为5至19人; 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成员为3-13人 |
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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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有公司职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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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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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由公司章程规定 |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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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
组成 |
不得少于3人 |
不得少于5人;非职工代表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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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包含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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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每届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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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
设主席一人 |
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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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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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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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相互转让 |
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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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转让 |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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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转让 |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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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死亡 |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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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二卖 |
股权转让后,公司没有立即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该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人的,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否则受让股东可以其对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与重大变更
(一)利润分配的财务规则
1.公司只能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
2.法定公积金:10%/50%/25%。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之前,必须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上述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任意公积金:公司可以自愿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但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5.“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通常应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二)公积金规则
1.资本公积金:直接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公积金的用途:弥补公司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三)合并、分立和减资
1.合并的流程

2.分立
(1)公司分立程序中虽然也设置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并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
(4)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3.减资
(1)减资方式
①返还出资或股款。
②减免出资或购股义务;
③缩减股权或股份。
(2)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之诉
1.人民法院强制解散
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不得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二)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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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算 |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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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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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
如果公司不自行清算,则债权人和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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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 |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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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 |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债权人也未提出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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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的产生 |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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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清算组成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①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②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③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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