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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1
一、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一)公司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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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限制 |
规模 |
总额和单项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章程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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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方式 |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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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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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限制 |
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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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
“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表决权的回避】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其他表决权>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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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限制 |
出借人限制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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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限制 |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注意】公司可以给子公司的董监高借款 |
(二)设立阶段的债务
1.合同之债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换言之,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成立后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公司未成立,则由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3)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①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②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如已约定,先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就按约定的出资比例,没有约定出资比例,就按照均等份额承担。
③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的,确定过错方的责任。
2.侵权之债
(1)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2)公司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三)股东的出资
1.基本规定
(1)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股份总数35%,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和验资制度,不得分期缴纳。
2.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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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履行出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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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和一般财产 |
应当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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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特殊财产例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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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限期内变更的,则认定履行出资,并享有自实际交付时的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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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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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财产有瑕疵(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限期变更或解除后,则认定履行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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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
公司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视为履行出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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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权利人有权取回,视为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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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 |
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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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 |
债权出资目前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债转股” |
3.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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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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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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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已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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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设立时 |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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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公司增资时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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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购股份的股款 |
经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该股份。延期缴款损失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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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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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 |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有权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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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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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垫资金 |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和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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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相应赔偿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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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登记的 |
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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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抽逃出资的责任
(1)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3)抽逃出资责任(类似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①股东权利限制。
②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③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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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
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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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无权以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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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变更自己为股东的 |
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注意:不是过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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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
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受让方取得股权。实际股东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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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不构成善意取得,实际股东可请求处分无效 |
(五)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的几个常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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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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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
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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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
①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②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①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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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在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中,应当列为被告的是公司。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股东义务
(1)出资义务,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
(2)善意行使股权义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六)股东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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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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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侵犯公司利益) |
股东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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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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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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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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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相关负责的一方,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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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八)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1.决议不成立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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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未作出 |
(1)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该决议,除非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该决定,且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公司尽管召开了会议,但未表决该决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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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程序要求 |
(1)到会人数或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不具备表决决议事项的必要条件; (2)虽具备表决条件,但“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
2.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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