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一、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的确认 |
(一)销售货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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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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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财产收入 |
1.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按如下方式确认收入: (1)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2)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按如下方式确认收入: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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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1.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港股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也要交税,但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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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金收入 |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预收款),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提示】增值税: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房产税:租金收入按年计算缴纳房产税 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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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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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入及相关收入的确认 |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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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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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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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的 |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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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 |
商业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折让方式销售: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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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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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 |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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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
符合下列条件中5(含)以上的永续债: 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⑨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所得税处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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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
投资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方的计税基础: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提示】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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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
转让代个人持有限售股 |
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能够准确计算原值的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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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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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
①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②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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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政府划入 |
作为国家资本金:其计税基础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 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作为不征税收入 其他无偿划入:确定应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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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划入 |
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且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作为收入处理: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 |
二、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二、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投资收益)不包含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
扣除项目、不得扣除项目和亏损弥补
(一)扣除项目及标准
扣除项目 |
扣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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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 |
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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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行权 |
实际行权时公允价格和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计入工资、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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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要等待的 |
①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上是要确认费用的,但是税法不认可,因为税法坚持实际支付原则 ②等到可行权日之后,按照每年实际行权的数量,根据公允价值和实际行权支付的价格的差额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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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
作为劳务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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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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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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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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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提示】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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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财产保险 |
企业购买的财产保险可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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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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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 |
按规定标准缴纳的部分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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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 |
在规定范围内可扣除(工资总额的5%,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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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
①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符合规定可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②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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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资本化的金额记入了资本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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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费用 |
1.利率限制 非金融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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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债资比)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 (2)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提示】即使未超过上述的债资比例限制,利率也不能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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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支出 |
1.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会计利润)”的12%,准予当年扣除;超过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2.不能直接捐赠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提示】捐赠过程中相关费用扣除问题(2022新增)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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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税收政策(2022年新增) |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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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 |
1.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筹办期间,发生与筹办有关的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提示】当年不能扣除的部分,以后年度不得继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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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 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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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 |
税前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资产成本+转出进项-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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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
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可以扣除。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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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 |
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融资租赁以折旧方式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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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费 |
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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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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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
1.财产保险企业按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财产保险超额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部分,准予扣除 3.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4.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委托个人代理除外) 6.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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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
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
①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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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
①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亏损弥补
(2022年新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2022年新增)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二)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2022年新增)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五、税收优惠
免征和减征优惠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2)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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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优惠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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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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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优惠 |
研发 |
一般 |
基本 |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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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研发 |
由委托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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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 |
由合作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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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企业(2022年新增) |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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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企业研发 |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2/3的部分,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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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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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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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
加速折旧范围 |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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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
折旧年限:可以通过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等方法来实现折旧,而缩短折旧年限则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年限的60%。 折旧方法:其中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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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2.(2022年新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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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计收入优惠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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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抵免优惠 |
1.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 企业购置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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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022年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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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个人所得税
一、征税范围 |
综合征收 |
工资、薪金所得 |
征收范围:任职或者受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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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退休人员工资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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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征税的范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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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
非雇用 包括:①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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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 |
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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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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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利息 |
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以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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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a.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c.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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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联交所股票→征收个人所得税(20%) ②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投资沪(深)交所上市A股→征收个人所得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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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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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税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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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纳税额 |
综合所得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额-60 000元-专项扣除-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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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额 |
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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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实际取得的收入×(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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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实际取得的收入×(1-2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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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减除标准 |
基本费用 |
每年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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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扣除 |
“三险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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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提示】下表单独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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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扣除 |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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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事项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计税方法: (1)商数=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 (2)按月度税率表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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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
缴费时 |
标准内:单位缴费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准内:个人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标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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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运营收益 |
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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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时 |
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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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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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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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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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前转让 |
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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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日 |
员工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股票,优惠价格跟市场价格的差额要记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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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后转让股票 |
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进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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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后分配股息 |
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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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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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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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
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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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
①保险赔款:免税 ②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③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税 ④防疫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考点四:其他考点
二、契税 |
①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转移合同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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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税收优惠 |
①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2022年新增) ②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③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④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⑤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实务热点问题
一、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是指投资者将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存放在银行,由银行通过在普通 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 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者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 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产品。
企业持有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特殊金融工具
特殊金融工具对于发行方而言不满足权益工具的定义,对于投资方而言也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方不能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企业应如何判断管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
合同现金流程测试 |
情形 |
业务模式 |
分类 |
符合基本借贷安排 |
模式一∶持有至对手方付款,期间不发生转让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模式二:持有至对手方付款,但当对手方信用状况恶化时,考虑处置以控制信用风险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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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三:提前处置部分或者全部应收账款或者应收票据(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贴现或背书转让等形式),但是附追索权,即保留了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几乎全部的风险和报酬,因此无法在会计上对其进行终止确认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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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四:提前处置部分或者全部应收账款或者应收票据(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贴现或背书转让等形式),但不附追索权,终止确认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提前收回现金流 |
以出售为目标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四、混合性投资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投资类别 |
投资方的税务处理 |
被投资方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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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 投资 |
投资回报为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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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 投资 |
投资回报为利息收入——取得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支付的不超标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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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性 投资(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前提下) |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认本期利息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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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满按协议价格赎回投资时 |
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 |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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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 |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
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五、关于可转换债券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关于可转换债券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2022年新增) |
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
①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
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
①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