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证券法
一、股票的发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一)共性规则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二)核准制: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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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板上市 |
成立满3年 |
①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价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3年以上(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
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 |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实际控制人 |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
财务指标 |
①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
股本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最近一期期末资产 |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未弥补亏损 |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注册资本 |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股权权属 |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审计报告 |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内部控制 |
内部控制健全且有效,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组织结构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
生产经营 |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
法定障碍 |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构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三)注册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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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 |
持续经营满3年 |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
①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规定,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
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④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关键数字精准记忆】
1、核准制下发行新股(包括增发和配股)的条件
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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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董监高: ①具备任职资格; ②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③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相比孰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③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 ①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②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法律法规。 ①上市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②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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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条件 |
配股条件 |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相比孰低的净利润,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④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对象 |
①不超过35名。 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 ③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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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之外的发行对象,6个月内不得转让; 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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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 |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其中: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是发行期的首日 |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形 |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1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
1.注册制下发行新股的条件
发行条件 |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
法定障碍 |
不特定对象: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特定对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
(三)优先股
一)优先股发行与交易试点
发行对象 |
在试点阶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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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 |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②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③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④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⑤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⑥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 ⑦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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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数额 |
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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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
利润分配优先权 |
①采用固定股息率; ②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以现金方式支付,未完全支付约定的优先股股息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 ③公司在有可分配利润情况下,必须分配利润; ④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⑤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注:此处所列的优先股股东权利只适用于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形 |
剩余财产优先权 |
公司清算时,清偿完债务以后的财产,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及清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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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
一般情况,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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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除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3+2/3)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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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
二)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优点 |
1、与债券相比,不支付股利不会导致公司破产;没有到期期限,不需要偿还本金。 2、与普通股相比,发行优先股一般不会稀释股东权益。 |
缺点 |
1、优先股股利不可以税前扣除,是优先股筹资的税收劣势;投资者购买优先股所获股利免税,是优先股筹资的税收优势。两者可以完全抵消,使优先股股息与债券利息趋于一致。 2、优先股的股利通常被视为固定成本,与负债筹资的利息没有什么差别,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并进而增加普通股的成本。 |
二、可转换债券与认股权证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关键数字精准记忆】
1.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
一般条件 |
(1)符合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3)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分离交易更严格 |
(1)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除外 |
消极条件 |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纠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二)可转换债券筹资的优缺点【理解为主】
(三)可转换债券和附认股权证债券的区别【理解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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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 |
认股权证 |
行权对资本的影响不同 |
在转换时只是报表项目之间的变化,没有增加新的资本 |
在认购股份时给公司带来新的权益资本 |
灵活性不同 |
类型繁多,千姿百态。它允许发行者规定可赎回条款、强制转换条款等 |
灵活性较差 |
适用情况不同 |
主要目的是发行股票而不是债券,只是因为当前股价偏低,希望通过将来转股以实现较高的股票发行价。 |
公司规模小、风险更高,往往是新的公司启动新的产品。 主要目的是发行债券而不是股票,是为了发债而附带期权 |
两者的发行费用不同 |
承销费用与普通债券类似 |
承销费用介于债务融资和普通股融资之间 |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事项 |
具体规定 |
决议 |
股东大会决议 |
方式 |
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
募集资金用途 |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
发行条件 |
基本条件 |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主);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特殊条件 |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认购(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②发行人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 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④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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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次发行 |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②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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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程序 |
①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②证券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③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 ④中国证监会应当自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⑤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公司债券,并自主选择发行时点。 |
(三)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2022新修)
发行对象 |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
转让限制 |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
备案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
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普通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特殊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
发行价格 |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2、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
转让限制 |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