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试运行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处理(2022年新增)
交易或事项 |
具体规定 |
(1)试运行销售收入和成本 |
①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与日常活动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与日常活动无关→资产处置收益 ②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
(2)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 |
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②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
考点二:无形资产
一、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
研究阶段支出 |
全部费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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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阶段支出 |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 |
费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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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 |
资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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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委托第三方进行研发的会计处理 |
在判断委托第三方进行研发的经济实质是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应考虑研发过程中相关风险和报酬的承担情况,以及研发完成后研发成果的归属 |
考点三: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后续计量 |
模式变更 |
成本→公允 |
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
公允→成本 |
不得(会计差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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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 |
账务处理 |
非转投(成本):科目对调 非转投(公允):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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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投转非:科目对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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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投转非: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考点四:金融工具
一、金融资产
(一)分类 |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
业务模式 |
所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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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借贷安排 |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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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以及出售为双重目标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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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售为目标(其他业务模式)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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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 |
一般情况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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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出售为目标(非交易性) |
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指定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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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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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 |
后续计量 |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
除了获得的股利收入(明确作为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收入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不能无条件地避免→金融负债 |
能无条件地避免→权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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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权益工具 |
【提示】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
(二)永续债的会计处理
1.关于到期日
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 |
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将永续债分类为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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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 |
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 |
一般 情况 |
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将永续债分类为权益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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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情况 |
当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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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 |
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 |
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2.关于清偿顺序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劣后 |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分类为权益工具) |
相同清偿顺序 |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
3.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基本原则 |
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
不构成间接义务 |
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则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将永续债分类为权益工具) |
构成间接义务 |
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表明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 |
考点五: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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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
有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没有减值迹象就不需要 |
例外 |
以下3种特殊资产,因其价值通常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不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 ②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③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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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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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测试 |
(1)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2)其次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3)最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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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仅确认属于母公司的商誉,没有确认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在对子公司进行减值测试时,由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部分,为了使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
考点六:职工薪酬
一、非货币性福利
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例如:福利房) |
(1)规定服务年限 |
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且如果职工提前离开则应退回部分差价: ①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②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
(1)购入住房时: 借:固定资产 (2)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3)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
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
(1)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
借:生产成本 |
(2)将自产产品实际发放时 |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提醒: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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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
(1)购入时 |
借:库存商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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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
借:生产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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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放时 |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提醒: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 |
【综合链接】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
类型 |
会计处理 |
增值税处理 |
企业所得税处理 |
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确认收入 |
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 |
视同销售,按同类资产 售价确定收入 |
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不确认收入 |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视同销售,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 (不含税)确定收入 |
考点七:股份支付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VS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确认与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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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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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有等待期) |
不作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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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可立即行权) |
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
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 其变动计入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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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但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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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日之后 |
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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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日 |
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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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权条件的修改与取消或结算 |
有利 修改 |
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如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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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 |
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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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支付的处理 |
结算企业为接受服务企业 |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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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企业为母公司,接受服务企业为子公司 |
结算企业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接受服务企业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处理,企业集团作为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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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企业不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
结算企业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而是以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接受服务企业依然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处理,企业集团作为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处理 |
【综合链接】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行权:实际行权时公允价格和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计入工资、薪金. 2.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要等待的:①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上是要确认费用的,但是税法不认可,因为税法坚持实际支付原则; ②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每年实际行权的数量,根据公允价值和实际行权支付的价格的差额确认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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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八:收入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合同变更
(1)作为单独合同 |
适用条件 |
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应将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处理: ①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 ②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即按照市场价出售)。 |
会计处理 |
原合同继续,变更合同作为新单独合同a+b=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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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 |
适用条件 |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1),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 |
会计处理 |
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a+c)+b=a+(b+c) 原合同终止,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新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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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
适用条件 |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 |
会计处理 |
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 (a+c)+b=(a+b+c) 原合同继续且扩大范围(包含合同变更部分) |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
1.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商品本身可明确区分)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以识别企业承诺转让的是每一项商品,还是由这些商品组成的一个或多个组合产出。(即合同层面可明确区分,能不能单独卖) |
2.企业应当将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即使这些商品可明确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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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排除掉以下三种情形就可以了) |
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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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中包括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
1.可变对价 |
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金额之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还应该满足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
3.非现金对价 |
按照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如对价是股票,后续股票价值波动,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4.应付客户对价 |
①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避免虚增收入,虚增毛利),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②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两笔单独的交易,销售是销售,采购是采购)。 |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处理原则 |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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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售价 |
定义 |
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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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售价无法观察 |
市场调整法 |
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 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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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成法 |
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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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值法 |
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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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合同折扣 |
定义 |
合同折扣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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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
应按比例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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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部分单项履约义务相关的,分摊至相关履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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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可变对价 |
一般情况 |
应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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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有确凿证据表明可变对价仅与部分单项履约义务相关的,分摊至相关履约义务 |
第五步: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基本原则 |
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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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点还是时段履约的判断方法 |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满足3种情形之一即可) |
①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边履约边受益); ②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③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代工、定制服务等)。 (“不可替代”+“合格收款权”) |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
排除法: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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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模式 |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
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一次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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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代管商品的安排下,企业除了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①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 ②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 ③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 ④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1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
服务类质量保证 |
做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 |
保证类质量保证 |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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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
主要责任人 |
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
代理人 |
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或者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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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
判断原则 |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就构成提供重大权利: ①客户只有在订立了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额外购买选择权 ②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其他同类客户的折扣 (2)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
会计处理 |
向客户提供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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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提供一项非重大权利:应当将该选择权作为企业提出的要约,仅在该客户行使该选择权来购买额外商品或服务时,企业才能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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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
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
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
1.时段型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边履约边受益):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2.时点型履约义务→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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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须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
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一)基本概念和确认条件
双特征 |
(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
双控制 (PPP项目的条件) |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3)例外情况: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PPP项目合同,即使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不符合(2)),如果该项目合同符合前述“双控制”条件中的第(1)项,则仍然适用 |
(二)会计处理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发包给其他方→其身份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不得将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
5.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社会资本方应当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
6.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7.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处理模式
无形资产模式 |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 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金融资产模式 |
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 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金融工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混合模式 |
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