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资源税
一、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共有5个税目,可按不同计征方式分类,详见下图: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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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 |
原油(不包含人造石油) |
原矿 |
6% |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
原矿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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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 |
原矿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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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
原矿或者选矿 |
幅度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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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成(层)气、铀、钍 【BT提醒】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税 |
原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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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产 |
黑色金属:铁、锰、铬等 |
原矿或者选矿 |
1%~9% |
有色金属:铜、铅、锌等 |
①钨、钼、轻稀土、中重稀土的征税对象是选矿 ②其他有色金属矿产的征税对象是原矿或者选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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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 |
矿物类: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等 |
原矿或者选矿 |
- |
岩石类:大理石、花岗岩、白云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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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类:宝石、玉石、玛瑙、黄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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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气矿产 |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
原矿 |
2%~5% |
矿泉水 |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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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
选矿 |
3%~15% |
天然卤水 |
原矿 |
3%~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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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 |
—— |
2%~5% |
【BT提醒】无需去记忆每个征税范围所包含的详细规定,因为资源税每个题目都会告诉详细的税率,也就告诉了是否该征收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 |
计税依据: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
从量定额 |
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率 |
三、税收优惠
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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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
免征 |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
减征 |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3)从衰竭期矿产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4)稠油、高凝油减征40%; (5)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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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或免税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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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内减征 |
(2022年新增)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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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选择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2022新增】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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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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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 |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四、征收管理
事项 |
具体内容 |
纳税义务 |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纳税期限 |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 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纳税地点 |
(1)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2)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2022年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