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推送-税务师税法一 第2章 增值税 (二)

第二章 增值税 (二)

考点4:进项税额的抵扣

【考察频次】11次

【考察方式】哪些项目允许抵扣/不允许抵扣

【知识精华】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特殊情况: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其扣除率为10%

(5)部分行业试点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具体范围包括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重要,后面第三部分再学习!)

5.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6.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收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7.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8.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比例: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新增】2019年第87号公告(加计抵减15%政策)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2)对象: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9.保险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新增】

(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意】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注意】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8.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9.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0.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另有规定的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或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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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回复
  • 2楼 晓晓的我 2020-06-20
    (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看不明白?
  • 3楼 风清云淡 2020-06-20
    补早读
  • 4楼 彭彩电 2020-06-25
    补早读
  • 5楼 素君Yeah? 2020-06-25
    补早读
  • 6楼 小麦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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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楼 天空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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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楼 桐淮青年 2020-10-25
    已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