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四章(附加税与烟叶税)、第六章(车辆购置税)、第七章(土地增值税)、第八章(关税)、第九章(环境保护税)无实质性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车辆购置税,教材并未收录新政策。
2019年变动最大的当属增值税,现对2019税法一教材的主要变动说明如下:
第二章 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更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修改为2019年12月31日。
2.新增增值税税率分段描述,自2019年4月1日起,基本税率为13%,较低税率为9%和6%。
3.新增税收优惠:
(1)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重新编写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分时间段介绍相关政策,新旧政策并存。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其扣除率为12%。
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6.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分时间段介绍了相关政策,新旧政策并存。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新增“进项税额的加计抵减”的政策。
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对象: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比例: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新增: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9.新增“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上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4)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0.新增: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1.新增: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2.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退税率重新编写。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退税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13.新增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1)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2)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3)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4)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备注: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第三章 消费税
1.修改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交易限制。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第五章 资源税
1.新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幅度范围内减征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2.新增页岩气税的优惠政策。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