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 |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
设立方式 |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 |
法定人数 |
2-200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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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总额 |
认购的股本总额 |
实收股本总额 |
出资:货币、非货币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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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
由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
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须经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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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②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③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④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⑤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 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设立程序 |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召开创立大会(30日);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30日)。 |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会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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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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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除上述职权外,还有以下职权 |
(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公司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10%/30%/50%/70%)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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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年会 |
应当每年一次。上市公司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临时股东大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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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
召集人 |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通知 |
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①股东大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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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权 |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④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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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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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限制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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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
普通事项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特别决议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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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 |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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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董事、监事 |
累积投票制 |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例如,某股东拥有100股,每股一票,选出6位董事,通常的办法是让该股东给选中的6位董事候选人的每一位投100票,总共600票。而累积投票法则可以将这600票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或根据自己的意愿分投给选中的各候选人 |
(二)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经理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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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和组成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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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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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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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
会议召开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董事 ③监事会 (3)董事长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 (4)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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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方式 |
(1)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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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及责任承担 |
(1)董事会决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注意:只有具备了下列三个条件,董事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是董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二是董事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三是该董事参与了董事会的决议并对某项决议表示了同意。对该决议持相反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不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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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职权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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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 |
(三)监事会
监事会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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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组成 |
不得少于3人。 应当包含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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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任期 |
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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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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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机制 |
会议召开 |
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决议方式 |
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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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
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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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职权 |
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NOT提案权),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熟悉)
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规定 |
内容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3+1)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独立董事 |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所特有的); 对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及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
基本条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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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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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职权: (1)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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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形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 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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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
掌管董事会文件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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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无关联半数出席+无关联半数通过) |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